北京法律援助补贴实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双免征”

来源:京司观澜 发布时间:2023-08-18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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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精神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北京市司法局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在多次座谈走访,共同开展全市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工作情况调研基础上,由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出台《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实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双免征”。

  《通知》对北京市现行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工作程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流程和模式,明确了补贴发放对象、免税申报主体等相关内容,并在现有法律援助服务政府采购框架内进一步规定了协议的补充和签订,对相关法律风险予以规制。

  《通知》的出台,是对法律援助人员投身法律援助事业充分尊重和支持的具体体现,是不断提升北京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益的具体举措,必将更为有力地促进新时代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北京市司法局将对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政策解读和工作培训,切实落实《通知》要求,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具体调整内容主要体现在:

  一是明确法律援助补贴发放主体、发放对象、发放依据、发放流程。按照原补贴办法规定,补贴发放到法律服务机构,且需要发票;《通知》实施后,补贴发放给具体的法律援助人员,凭审查合格的“法律援助值班补贴发放表”“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表”进行发放,不再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发票。

  二是明确免税申报办理的主体。结合北京实际,《通知》中明确要求各法律援助机构在发放法律援助补贴后,应及时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避免申报不及时或者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问题。

  三是明确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与实施免税政策冲突时的处理办法。针对部分法律援助业务实施了政府采购或相当程序,已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了合同或协议的,为保证免税政策的实施,需要对约定的条款进行协商处理的,要求协商处理,并签定补充协议。

  四是明确法律服务机构在法律援助人员取得法律援助补贴时的支持保障作用。要求法律服务机构应支持和保障法律援助人员履行义务,为取得法律援助补贴创造便利条件。

  附件:《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

责任编辑: 王佳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