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依法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强化支持起诉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协同配合,畅通救济渠道,近日,珠海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妇联等七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涉及劳动者、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权益保护领域的案件时,如认为案情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将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此举旨在通过“法律援助+支持起诉”联动模式,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构建多部门协同维权新机制。
案例一:“法律援助+支持起诉”破局监护缺位 合力守护困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小光(男,4周岁)是刘某与赵某的非婚生子,出生后不久,其母刘某即失联,后其父赵某因犯罪入狱服刑,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小光自此一直由爷爷赵某甲抚养。由于小光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未能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致使小光在户籍登记、入园入学、申领民政救助等方面面临重重障碍。爷爷曾多方寻找小光母亲下落未果,遂向区民政局、司法局、妇联等部门求助。为彻底解决小光监护权问题,理顺法律关系,经多部门沟通协调后协助小光爷爷向斗门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斗门区法律援助处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受理申请并指派法援律师。法援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某村实地探访小光,详细听取爷爷陈述及诉求。为有效破解困局,法援律师积极协调多部门开展取证:沟通区民政局出具《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联系小光母亲户籍(贵州省某村)村委会协助调查,该村委复函确认:小光母亲多年未归,仅户籍挂靠在本村,小光外公外婆经济水平较差,不具备监护抚养条件。小光居住地村委会出具《关于申请指定监护人的答复》,支持指定爷爷为监护人。
鉴于本案涉及困境未成年人的重大权益,法律援助机构高度重视,特向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支持起诉,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赵某甲的经济条件、身体状况、抚养能力和意愿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走访小光住处、邻里及村委会,深入了解其家庭情况,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主要结论是:被申请人刘某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严重损害小光合法权益。赵某甲虽收入不高,但能全心抚养照顾,由其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小光健康成长。该报告作为关键证据提交。同时,针对调查中发现小光存在内心安全感严重缺失等心理问题,及时聘请心理咨询师介入干预。
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以小光名义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小光母亲的监护权,指定小光爷爷为监护人。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最终,区法院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及证据,依法判决撤销小光母亲对小光的监护权,指定小光爷爷赵某甲为小光的监护人。
本案是“法律援助+支持起诉”协作机制成功维护困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介入、高效取证,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强化调查取证与监督,形成了多部门协同发力、无缝衔接的维权链条,为身处监护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护。
案例二:“法律援助+支持起诉”破解恶意注销 合力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
任某在珠海A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为追讨工伤待遇,遂向香洲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法律援助。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任某工伤保险待遇27万余元。然而,当任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A公司早在执行立案前已被注销。因被执行人主体灭失、不明确,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申请。任某申请复议被中院裁定驳回。法援律师分析认为A公司法人及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任某合法权益,遂代理任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法院以“A公司已经注销,案件不能进入执行程序”为由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亦被中院裁定驳回。
面对执行僵局,法援律师深入研究并另辟蹊径:经充分调查取证和法律研判,建议并协助任某再次向香洲区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二人连带支付前述27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
此时,距离工伤发生已逾三年,任某仍未拿到赔偿款,生活陷入困境。鉴于案件复杂、维权艰难,香洲区法律援助处主动对接区检察院,协助任某申请民事支持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决定予以支持起诉。
因本案劳动者任某与A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A公司由张某与谭某夫妻投资设立。在相关工伤赔偿诉讼尚未终结前,两股东隐瞒公司涉诉及债务情况,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的工伤待遇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实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张某、谭某作为A公司股东,采用欺骗手段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任某的合法权益,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张某、谭某连带向任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7万余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从源头预防此类问题,香洲区检察院对本案A公司注销登记环节进行了审查。经查明,公司登记机关对注销申请仅作形式审查,申请人履行相关承诺手续后即可注销。对于申请人故意隐瞒债务等欺诈行为,登记机关无法获知。检察机关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线索移交函》,要求其对A公司注销登记行为进行调查,并加强注销环节的风险提示与审查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函件后,经调查核实,依法撤销了A公司注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完善了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加强了风险告知程序,提升了对恶意注销的防范能力。
本案是“法律援助+支持起诉”机制直击恶意逃债、有效维护工伤农民工权益的典范。法律援助机构全程护航、精准施策;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强化监督,推动了行政监管制度的完善,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彰显了司法为民、守护公平正义的力度与温度。
接下来,珠海市司法局将以落实《意见》为契机,深化司法行政与检察机关协作机制,畅通特殊群体维权“绿色通道”,持续做优做实“法律援助+支持起诉”品牌,为特殊群体寻求司法保护拓宽渠道,全力推动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