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发布2024年第二季度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来源:衢州法源 发布时间:2024-07-1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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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优势,切实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衢州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改革创新,破解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痛点、难点和堵点,推动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二季度全市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600件,其中刑事920件,民事678 件,行政2件;承办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1356件;接待来电来访及网络法律咨询13165人次,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应得利益2316万元。现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目  录

  1.市本级:事故责任难认定 二次援助细推敲

  2.衢江区:工伤赔偿引纠纷 法律援助来帮忙

  3.龙游县:残障人员惨遭祸 法律援助来相助

  4.江山市:法援助力非婚生女追索过往抚养费

  5.常山县:儿子工伤后不幸死亡 八旬老母寻求法援帮忙

  6.开化县:协议“私了”失公平  法援助其获赔偿

1.市本级:事故责任难认定  二次援助细推敲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7日6时45分许,邱某1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开化县某某乡某某村超市门口路段与同向行驶由邱某2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2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邱某2先后在开化县人民医院、开化县程氏中医骨伤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衢州邦尔骨科医院、富阳中医骨伤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等地就医治疗。

  因事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报警,所以该案无法开具事故认定书,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11月1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023年8月2日,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鉴定,邱某2因交通事故致两处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伤后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8月10日,邱某2向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当即进行指派,并由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帮助邱某2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邱某2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20645.0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3.营养费2700元;4.护理费6010.94元;5.残疾赔偿金51312.96元;6.交通费1170元;7.鉴定费2600元。另根据邱某2所受伤残程度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89738.94元。同时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交警部门无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邱某2提交的录音、照片等证据及行驶方向、碰撞部位等事实,开化县人民法院综合判断认定邱某1负事故主要责任,邱某2负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举证情况,确定邱某1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86738.94元×75%=65054.21元,同时赔偿邱某2精神抚慰金3000元。

  后邱某2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并向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4年1月2日,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吴坚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吴律师与邱某2会面,认真听取其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均未在第一时间报警,事故现场也没有相应的路面监控拍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后因事故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导致邱某2家属报警,但因距离事发时间较长,且无监控,也无事故的第一现场,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的责任划分。但据邱某2家属陈述之所以未在第一时间报警,系因邱某1阻拦说不用报警,承认是他的错,亲口说邱某2在边上骑行没有过错,是他自己车速快,从后面撞到邱某2,他会负责不会耍赖。后来在开化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拒收要求转上级医院时,邱某2儿子感觉其伤情严重,怕以后邱某1耍赖扯皮而打算报警。邱某1及其侄女极力不让报警并说了是其责任,会认责不抵赖之类的保证。同时邱某2儿子怕报警而延误治疗,加上邱某1与邱某2儿子有亲戚关系,拉不下脸面,并且有现场的录音,所以就未及时报警。相关情况在一审中已如实向法院提供。

  二审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出庭为邱某2代理诉讼,并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当由被上诉人邱某1承担全部责任。在一审中上诉人邱某2提供的事故照片可以清楚地看到,上诉人邱某2的车辆碰撞部位位于左后方,可以证明被上诉人邱某1驾驶的车辆以追尾的方式碰撞到上诉人邱某2的车辆,从而导致正常行驶的上诉人邱某2车辆侧翻。上诉人邱某2在一审提供的2022年1月17日7时12分(事故发生后)的录音内容中被上诉人邱某1明确说:“两家好商量不就是了,她(上诉人)也是在这个边上,她又没错,我是后面来碰到她,有错也是在我这里,你还去报警干嘛。”然后上诉人邱某2提供的其他几段录音也有相应的陈述。

  本案的事故虽然未第一时间报警,无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但通过上诉人邱某2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事故成因系被告驾驶的车辆追尾原告的车辆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综上,被上诉人邱某1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追尾上诉人邱某2正常行驶的车辆,过错全部在被上诉人邱某1,应当由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吴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判由邱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这起交通事故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事故赔偿比例依据基本来自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交通事故未在第一时间报警,之后过了较长时间才报警,在没有现场监控的前提下,就有可能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请求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导致相应权利的丧失。本案中,邱某2提供了发生事故后现场双方的对话录音,录音较清晰地反映了当时双方车辆的行驶状况、事故发生的状态以及未在第一时间报警的原因。虽然一审法院认定邱某2自己承担次要责任,但二审时经过承办律师向法院提出对一审中邱某2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认为邱某1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为受援人取得了另外25%的赔偿款项。本案提醒大家:发生交通事故最好第一时间报警,事故现场不要轻易移动。如无法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以及作出合理的说明,都会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衢江区:工伤赔偿引纠纷  法律援助来帮忙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中旬,吴某进入浙江某机械公司从事装配工工作。2023年2月25日9时10分许,吴某在公司成品库卸配件时,不慎被意外滑落的钢板砸伤右脚。事发后,吴某被送往衢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开放性足骨折(右);皮肤挫伤。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吴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伤残八级。浙江某机械公司为吴某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后,不愿配合吴某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吴某及家人于2023年10月16日到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其申请,并指派衢江区莲花法律服务所办理此案。接受指派后,承办人员立即与吴某取得联系,认真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仔细听取吴某的陈述,了解本案详情。在查阅案卷过程中,承办人员发现吴某即将于2023年12月21日退休,如不及时在退休之前办结此案,吴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法律规定均将不能得到赔偿,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只能按照2022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标准进行赔偿。承办人员及时向吴某及其家人说明此特殊情况,征得同意后,于指派当日便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向衢江区劳动仲裁委递交立案。事后承办人员多次与浙江某机械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希望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意向。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也积极与衢江区劳动仲裁委就此案的时间紧迫性进行沟通。最终,经过多方努力,2023年10月24日,衢江区劳动仲裁委组织双方签订了调解笔录及调解书,确认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外,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5107元由公司承担,双方约定于2023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因受援人即将于2023年12月21日退休,如不及时在退休之前办结此案,受援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法律规定均将不能得到赔偿。承办人员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并多次主动与公司沟通,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避免了案件拖延,保证了受援人及时快速地拿到相应的赔偿款项,从务实的角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3.龙游县:残障人员惨遭祸  法律援助来相助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9日凌晨4时28分,陈某甲驾驶小型轿车途经龙游县某路段时,与坐在车行道内的行人席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10分钟后,周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途经事故现场时未注意观察,再次碾压受伤人员席某某,造成席某某当场死亡。随后陈某乙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碾压了席某某的尸体。事故经认定:第一阶段中,陈某甲与席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第二阶段中,陈某甲与周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乙无责任,席某某无责任。席某某母亲翁某某来到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当即受理并指派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吴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吴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翁某某,了解到翁某某夫妻二人多年悉心照料一级智力残疾的席某某,却遭逢如此厄运,翁某某更是因悲伤过度多次住院治疗,吴律师对此深表同情并决心尽快为其处理此案件。为此,吴律师迅速收集证据材料并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龙游县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此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认真了解案情并加以分析后,吴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关于多次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第一阶段,陈某甲驾驶机动车,途经事故路段时未注意观察,未确保安全,而受害人席某某坐在夜间无路灯照明的国道车行道内亦有过错。因此,陈某甲与席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在事故第二阶段中,陈某甲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导致席某某被随即而来的周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再次撞击,发生次生事故并死亡。而陈某乙驾驶的第三辆车到达时碾压的已是席某某的尸体。综上,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死亡后果,吴律师认为陈某甲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周某某应承担25%的责任,受害人席某某自负20%的责任,陈某乙不承担责任。

  此后,吴律师会同审判员多次与多名被告进行协商调解,耐心地与被告解释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最终与陈某甲、周某某及其各自车辆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对不同意调解的陈某乙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要求二被告就其交强险部分的18000元进行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经过吴律师的多番争取,最终为申请人争取到1148000元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生命是平等的,残疾人虽然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但在遭遇交通事故致残或致死时,理应得到应有的赔偿。本案中死者席某某是一名一级智力残疾的特殊人员,遭遇多次事故导致死亡,给本就勉强支撑的家庭一记重创,法律援助律师一边安抚家属情绪,一边尽力为家属争取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援助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4.江山市:法援助力非婚生女追索过往抚养费

  【案情简介】

  毛某(女)与许某(男)于2016年相识,于2017年按农村风俗办理结婚喜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后,于2018年3月生育一女小许(化名)。小许不到半岁,毛某与许某就因感情不和分开,后小许随母亲在江山市生活,许某自2018年8月起再未支付抚养费。随着小许进入幼儿园,日常生活、教育等费用支出逐渐增多,毛某多次要求许某承担起父亲的责任,但均遭到拒绝。

  2024年4月,毛某拨打“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指引牌热线电话,了解到主张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遂就近到江山市上余镇司法所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当即受理并指派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祝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联系后得知,因受援人小许在衢江区读幼儿园,毛某短暂回江后已返至衢江,短期内难以实地约见,遂与毛某视频连线,协助梳理证据材料,同时详细了解许某抚养费支付能力及支付情况。

  经由受援人特别授权后,基于已有出生证明,承办律师先后前往毛某所在村委、小许所在幼儿园,就2018年8月以来毛某独立抚养小许补强证据,随后代为起诉至江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许某支付2018年以来的抚养费。

  2024年5月,诉前调解通过网络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与调解员积极配合,从法理情出发劝说双方减轻诉累、修复亲情。经过整整一天的时间,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许某一次性支付2018年8月以来抚养费36000元,之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成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也是“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惠民服务的一个缩影。小许不到1岁就单独随母亲生活,与父亲许某间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另毛某、许某因感情不和分手,既往矛盾隔阂明显,很难通过自行沟通就抚养费达成一致协议。法律援助的介入,承办律师以“援调结合、以诉促调”的方式,不仅协助小许一次性取得过往6年抚养费并约定后续抚养费事宜,还从一定程度上重续了小许与生父之间的感情纽带,双方面筑牢了小许在未来成长过程中的保障支撑。该起历时多年的非婚生女抚养费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对于处理同类纠纷具有一定积极参考意义。

5.常山县:儿子工伤后不幸身亡  八旬老母寻求法援帮忙

  【案情简介】

  江某伟于2022年6月29日入职常山县某门业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22年7月8日在公司装车时被倒下的窗户框架碰倒致伤,后经住院治疗23天出院,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期间该公司仅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治疗费。江某伟出院后被建议休息5个月,该公司在此期间未支付任何待遇。2023年9月1日,江某伟的损伤被常山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江某伟因骨内固定未拆除,工伤认定后尚未进行劳动能力等级评定,却于2024年1月24日因意外身亡。江某伟年逾八旬的老母亲曾某香在伤心之余不知从何寻求法律帮助,直到她来到了常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2024年3月19日,作为江某伟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其母曾某香、其女江某倩、其子江某军申请了法律援助。常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受理,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并当即指派徐律师承办该案件。徐律师及时约见了当事人,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地了解,于2024年4月1日向常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常山县某门业有限公司认为江某伟未进行劳动能力等级评定,不应该赔付。徐律师提出,虽然江某伟因意外去世而未能进行劳动能力等级评定,但当初江某伟被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结合伤后的恢复情况,根据现行工伤评定标准,申请人按十级伤残主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理合法,并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证据。为了更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于2024年4月15日进行了调解。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帮助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亲属江某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合计45000元,于2024年4月16日前支付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工伤认定后尚未进行劳动能力等级评定却意外死亡,各类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享有?法律援助律师承办该案件后仔细了解案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提出维权意见,并建议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最终通过调解自愿达成协议,成功化解了双方长期的矛盾,减轻了申请人失去亲人的伤痛,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的意义。

6.开化县:协议“私了”失公平  法援助其获赔偿

  【案情简介】

  徐某某受雇于某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2021年7月8日,徐某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未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忍痛并断续工作至2021年12月。2021年12月13日,公司与徐某某就该事故进行协商处理,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徐某某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同意承担徐某某已产生的医疗费用一万余元,此外再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助三万元整;徐某某自愿放弃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或赔偿等要求的权利等。在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约定向徐某某支付了三万元。徐某某因伤势未愈,又辗转多家医院机构进行治疗,医疗费用就已大幅超过三万元。后在亲戚朋友的建议下,2022年7月5日徐某某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8月12日,人社部门对徐某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2023年8月14日,经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徐某某工伤致残等级被鉴定为十级。此后,徐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对各项损失再行赔偿,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未支持徐某某的请求。

  徐某某向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审理后,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法指派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郑律师承办该案件。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徐某某多次进行交流、认真听取案件相关事实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承办律师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协议约定将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失衡,系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故应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协议书》中对赔偿数额的约定,保障徐某某得到应有的赔偿。

  此案先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一审以及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公司与徐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中对赔偿数额的约定,并判决公司按照徐某某实际产生医疗费金额及依法应享有的各项工伤待遇损失标准再行支付三万余元。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之后,主动履行了相关赔偿。本案于2024年4月处理完毕。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却未依法向人社部门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而是通过协议方式试图减轻自身责任。劳动者在签署协议时,因工伤产生的损害后果未能确定,尚不存在公平订立协议的基础,其对自己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享有的权益缺乏认知和判断的基础,处于危困状态。在此情形下形成的协议内容,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承办律师以解决劳动者实际困境为出发点,积极帮助受援人搜集证据,通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经与多方沟通,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扬社会正气、助弱者维权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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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佳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