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发布时间:2026-10-14 09:25:00 【我要纠错】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个人有关事项

  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具体要求。报告对象包括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公职人员属于领导干部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事项类别、内容、程序进行个人事项报告。

  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瞒报行为认定

  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包括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未报告本人身患重大疾病情况;未报告本人私自持有普通护照或者私自因私出国情况;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一年以上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监察机关留置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未报告经商办企业1家以上(不含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中央管理的干部未报告相关涉外事项情况;存在其他隐瞒不报的情形。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责任编辑:白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