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来源:《中国司法》2021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1-11-14 14:19
分享到 打印

周佑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一重要论断旗帜鲜明地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为了谁、依靠谁、保护谁的问题,生动诠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饱含着真挚深厚的爱民、亲民、为民情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立场、人民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牢牢把握贯穿其中的坚定人民立场,深刻领略这一思想所蕴含的良法善治、人民主体、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等重要观点,并切实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

  一、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实现人民期待的良法善治

  民之所向,政之所行。在“为了谁”的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他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身居多高的职位,都必须牢记我们的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落实这些要求,就是要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努力实现人民期待的良法善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

  良法善治是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涵。美好生活是人类的不懈追求,直接关涉人民的根本利益。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正是评价法律是否为“良法”的重要尺度,集中体现了“良法善治”的内在要求。只有把这些价值标准融入法治建设之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善治”的新境界,创造一个民主有序、公平正义、长治久安、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人民才能不断获得更多的“美好生活”体验。

  良法善治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发展质量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发展质量问题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着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贯穿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是全面评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只有努力实现良法善治,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才能引领整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只要我们持续加强法治中国建设,始终坚持经济发展与法治发展同步协调推进,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能为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根本保障,为中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全面依法治国要以良法善治为发展方向。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站在人民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这既表达了人民对法治的新期待新要求,也深刻阐明了良法与善治的关系,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就要依据反映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志、解决实际问题的良法治理国家,实现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违法必追责、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的善治状态,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必须把良法善治的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让法治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织密法治之网,强化法治之力,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建设在身边、有实招、见成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持法治依靠人民,切实保障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理所当然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深厚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坚持法治依靠人民,就是要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切实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充分激发人民的主体作用,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历史唯物主义始终坚持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和社会历史的主体。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就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在我国,我们实行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的最大制度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我们要坚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从政治上保证人民享有最广泛最充分的民主权利,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有效凝聚起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了我国的政体,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通过这一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

  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明确最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全面依法治国创造性实践的源头活水。人民对法治建设的参与程度,决定着法治发展的进程及其广度和深度。要不断探索有效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实施的渠道,扩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法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广泛持续深入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坚持不断创新人民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方式方法,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实践活动中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合力,使全面依法治国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实现法治中国建设而努力奋斗、贡献力量。

  把人民作为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阅卷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法律要体现人民意志,也要体现人民福祉。我们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就意味着人民也是依法治国成效的评价主体。是否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法治建设效果好不好,不是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要把人民作为评价法治建设成效的“阅卷人”,把人民的认同度、支持度、满意度作为衡量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把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重要组成。

  三、坚持法治保护人民,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

  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实到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充分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而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盼,是我们党长期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目标。坚持法治保护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个重要着力点就是把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落实到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上,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在现代国家,人权与法治密不可分,人权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法治是人权保障的制度体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基本原则。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自身实际相结合,成功地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丰富了人类文明多样性。沿着这条道路,我们始终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同时着力构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治体系,更加有效地实现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基本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广泛权利与自由,推动权利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法治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保障。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在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而这其中,“正义乃百德之总”,是一个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至高性的核心价值目标。只有公平正义这个价值追求充分实现了,民主、和谐、自由、公正、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其他价值追求才能更好地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根本目的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更是现代法治发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我们党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并不仅仅停留在观念形态,必须以法的原则为载体,通过职权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诚实信用、程序正当、公众参与等一系列法治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将这一系列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贯彻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过程中,为权力行使构筑法律边界,从而更好保障人民权利,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推进关键制度建设。制度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还必须通过制度加以保障,将其贯穿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坚持民主立法,落实开门立法,高质量推进立法工作,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进一步构建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良法体系,努力使每一项立法和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利益,得到人民拥护。特别是要紧紧围绕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切实加强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抓紧制定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有效规范执法裁量权,加大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坚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必须进一步规范司法权运行、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决不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要严厉整治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过激执法、暴力执法等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执法司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继续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持之以恒、坚定不移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对每一起冤假错案都要深刻反思,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注:文中所有注释省略

附件:

责任编辑: 张文静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