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信息留言板
目前共433条留言 本页显示第1条到第4条留言
下一页
最后一页
系统管理员 发表于 2008:08:18-10:00:32
小何 发表于 2008:03:26-11:45:22 ma133328@263.net 管理员同志您好: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2004年7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二、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而广州市建委于于2006年2月10日发布的广州市建委文件穗建筑[2006]65号“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备案制度的通知”: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凡未在我委办理备案的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请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县级市)招标办,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各分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把关,杜绝未在我市办理备案的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维护市场的秩序。凡未取得我委核发的《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证书》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企业、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我市承接工程任务,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请问“穗建筑[2006]65号”同“国办发[2004]56号、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有无相冲突。招投标过程中能否以“穗建筑[2006]65号”的备案要求来限制投标商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急,谢谢!!!
系统管理员 发表于 2008:08:18-10:00:09
续上
小何同志:
关于您的问题,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系统管理员 发表于 2008:08:18-09:03:33
lk 发表
在领养法还未颁布以前,也就是1992年以前中国政府对于领养子女是怎样规定的?
XX同志:
199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间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199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周德兴诉周阿金、杭根娣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的电话答复》、198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吴乱能否与养孙之间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的电话答复》、198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将女儿给他人收养而祖母要求领回抚养应否支持等问题的批复》。
系统管理员 发表于 2008:08:18-08:49:53
潘高健 发表
请问:浙江省建设厅跟据《房屋登记办法》制订了《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在浙江省范围内的各房管局是否必须执行。谢谢
潘高健同志:
关于您的问题,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
(以上网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
目前共433条留言 本页显示第1条到第4条留言
下一页
最后一页
发表意见
您的名字:
您的信箱:
发表内容:
选择表情:
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尊重网上道德,对您的言行负责,勿发表违法话题和言论,禁止利用本留言版进行恶意攻击!
请输入您想要查找的页面--->跳转到第
页
建议使用IE4.0以上800*600浏览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