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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负责初步审查和立案工作;拟订不予受理决定;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指导、督促全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对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的建议,承办行政复议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与行政复议有关的信访工作;办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设:综合处、地方案件审理处、部门案件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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