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浩通达技术检测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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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浩通达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因不服市气象局作出的《气象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0津气停[001]号),于2010年5月4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发现和遇到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经各方共同努力,使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一、关于管辖权问题
被申请人市气象局作为中国气象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对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复议机关提出质疑,认为市人民政府没有管辖权。我们认为:被申请人市气象局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受中国气象局和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的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有权作为本案的复议机关。
二、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问题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0日取得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2008020061X),据此,申请人有权开展防雷装置检测业务。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有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应当停止防雷装置检测违法活动。
我们认为:第一、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四条以及《天津市气象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停止防雷装置检测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是否应当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规定,计量认证不是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前置条件。
该案办理过程中,我们对有关事实情况及法律依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后,我们与申请人天津市金浩通达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解释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与气象部门的资质认定之间的关系。通过说理释法,申请人已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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