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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法制办成功调解一起工伤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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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玉林市法制办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和解力度,积极通过调解、和解解决行政争议。近日,通过协调,促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又成功解决一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

  吴某系兴业县高峰镇第二初级中学教师,2009年9月10日在参加学校举办的庆祝第二十五个教师节教职工四人木鞋投篮比赛活动中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吴某受伤是因为参加文体活动,不属于教师的职业工作,认定吴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吴某不服,向玉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受理案件后,玉林市法制办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认真查阅了案卷、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及法院的相关判例等,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的规定,吴某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决定力争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该行政争议。经过和市人社局经办人员就该案存在的问题多次沟通、探讨,市人社局接受了法制办的意见,自行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握手言和,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玉林市法制办终止了行政复议,该行政争议圆满解决。

  

   玉林市法制办 梁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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