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供稿)
申请人:张全
被申请人:县政府
第三人:李军
主要争议: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案情简介:1985年申请人在户籍所在村建草房3间,宅基地总面积182平方米。1992年全县进行地籍调查、确权颁证工作时,被申请人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5年申请人全家到外地工作。2000年被申请人在全县开展新一轮换证工作,并通告逾期换证的全部作废。申请人因不知情一直未申请更换新的土地使用证。2009年4月,第三人推倒申请人院墙并占用申请人部分宅基地施工建造房屋。申请人得知后回家予以制止,始知早在2006年6月被申请人即为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涵盖了申请人的部分宅基地,第三人才推倒申请人院墙建房。申请人于2009年5月申请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答复指出,2000年申请人逾期不换证,其土地使用证已作废。其草房属危房且其宅基地早已闲置不用,被申请人确权给急需建房的第三人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处理结果:市政府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属行政许可行为,在未依照法定程序撤销以前仍属有效。被申请人在未依照法定程序收回闲置宅基地的情况下,将该宅基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确权给第三人,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最终,市政府撤消了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评析:
一、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许可行为不能因未换证自动失效。
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作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行为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有效无效的结果要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定程序发生。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程序,对确保用地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样宅基地使用证作为重要的物权凭证,其无效或作废须要基于法定的事实,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确认和批准。土地使用是无需年检的,自然不能因为没有换发其证件自动作废。
二、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收回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农村闲置宅基地收回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但是,对于地上的附属物应当采用“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由新受让主体负责补偿。
三、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
县政府在为第三人确权颁证时,未按法定程序收回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即将其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部分土地确权给第三人,属重复确权颁证行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市政府依法予以撤销是正确的。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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