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复议 > 典型案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情况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豫政法[2007]56号
  为了贯彻全国行政复议工作(重庆)座谈会、全国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郑州)座谈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办于2007年9月29日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豫政法[2007]50号),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这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行政首长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情况、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情况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拟采取的措施等方面。
  按照要求,全省各县(市、区)首先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送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各市对所属各县(市、区)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自查情况分别报送我办。我办于10月20日―11月10日派出五个检查组,由办领导带队对18个省辖市进行认真检查,并抽查了18个县(市、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行政首长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情况
  从1990年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条例》以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指导和关心下,我省各级政府全面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经过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十几年的共同努力,行政复议工作成绩斐然,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的效能日益显现。
  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省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及时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豫政〔2004〕84号),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举办了各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题讲座。2006年9月,中办发[2007]27号文件下发后,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7]2号),对贯彻落实两办27号文件,进一步搞好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召开后,我办及时向省政府进行全面汇报,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意见和建议;今年3月8日、11月2日,分别召开了全省法制工作会议和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分别传达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李克常务副省长在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要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要达到法定的2人以上。为了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今年4月,我办和省编办、省信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宣传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07]26号),要求各地行政审批中心或行政服务大厅和各级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悬挂《行政复议法》,并公布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接待电话和监督电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后,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豫政办[2007]72号),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条例》进行统一部署。从去年开始,行政复议工作内容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了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全省各地政府领导大都及时听取政府法制机构关于国家和省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汇报,并下发文件,对相关工作作出及时安排和部署。
  目前各市县政府领导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都在逐步提高,了解和懂得行政复议工作在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时间、精力和财力方面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全省各地绝大多数由政府常务副市长(县长、区长)主管政府法制和行政复议工作;一些地方,如焦作市所属沁阳市政府在领导分工中,市长亲自主管政府法制和行政复议工作。大部分地方,特别是市级政府领导能够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或者专题研究行政复议工作,对行政复议工作作出指示和提出要求;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定期报告制度,如鹤壁市的行政复议案件周报制度、洛阳市的行政复议案件月报制度、民权县的每季度专题研究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内黄县的行政复议工作定期(一个月)汇报制度等。
  从检查情况看,各省辖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特别是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职责的等,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重大、复杂的案件政府领导还亲自听取汇报,或集体研究;县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一般由政府主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总体上看,各省辖市政府行政首长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情况比较好,县级政府首长履行职责方面还需要加强。
  二、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目前18个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中10个是正县(处)级、8个为副县(处)级(其中济源市本身为副地级市);其中2个是市政府组成部门、5个是市政府直属部门、11个与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13个有独立编制,人数在8―15人,郑州市和洛阳市分别是30人、29人。14个市在政府法制机构内设有行政复议应诉科,均为正科级;其中鹤壁市、济源市是在今年6月以后新增设行政复议应诉科;其他4个市政府法制机构中没有单独设置,南阳市也正在积极协调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设立行政复议应诉科。18个市现有专职行政复议人员37人,兼职11人。
  在159个县(市、区)中,政府法制机构设置情况更加复杂。5个是县(区)政府组成部门、14个是政府直属机构、其他与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个别与司法行政部门合署办公;其中98个是正科级、41个是副科级,其他为正股级或没有明确级别。个别县、区政府没有法制机构,只在政府办公室内部明确人员从事政府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全省县级政府共有专职行政复议人员29人,只有安阳县、内黄县、杞县、清丰县等少数设有行政复议科(股),其他则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兼职行政复议人员大约275人。大多数县(市、区)只有1―4名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有的还兼职负责政府办公室其他工作;情况比较好的地方,如武陟县、荥阳市、永城市等县市有单独编制5―7人。去年以来,一些县级政府也逐步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增加了编制和人员,如沁阳市公开选拔了具有法律专业和工作经历的政府法制办主任、选调了两名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到法制办公室。
  在办案条件方面,情况也大不相同。18个市大多数有行政复议专项经费2―5万元,有的是从办公经费中支出;条件好的市,如郑州市每年经费20万元、安阳市15万元,一些市的经费从去年起也有所增加,如焦作市由原来的5万元增加到12.5万元。除个别市以外,都配备有照相机、录相机等一定数量的办案设备,部分市配备有专用车辆,能基本满足正常办案需要。焦作市政府还拨款建立了100多平方米的行政复议大厅,配备设施齐全,可以进行接待、庭审、听证等工作。商丘市政府专门设立了行政复议接待室。绝大多数县级法制机构没有独立的行政复议专项经费,但一些条件好的县也有0.5―5万元、个别达10万元数量不等的经费和基本的办案设备,个别县如中牟县、内黄县、夏邑县等还配备有专用车辆。
  总体上看,各地特别是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情况和工作条件远不能满足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
  三、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从数量上看,各地行政复议案件并不均衡。有的市如郑州、安阳、驻马店、平顶山、周口市等,市政府每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都在200件以上,焦作、濮阳、商丘市等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在100件以上,而有的则在50件左右。县级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悬殊更大,有的县级政府如鲁山县、民权县等,每年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达100多件,一些县级政府每年案件达60多件,但也有一些县级政府,特别是许多区政府,如开封市的几个区、鹤壁市的鹤山区等多年没有办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或每年办理几起案件。
  与同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相比较,大多数市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超过行政诉讼案件,按人均办案数量,一般是法院行政审判庭人均办案数量的1.5―3倍,个别地方甚至近20倍。也有个别市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没有同级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多,或者基本持平。有一半数量的县级政府与同级法院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持平,一部分县级政府办案数超过法院,也有一部分则没有法院办案数量多。但由于县级政府行政复议人员少,按人均办案数一般都超过同级法院。
  办案质量方面,各地本着“定分止争”、“复议为民”的宗旨,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注重全面审查,严格办案程序;各地还结合工作实践,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围绕提高办案质量进行积极探索,办案质量在逐年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断提高。如平顶山市为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保证案件质量和效果,在每起案件结案后,向各方当事人发放行政复议监督卡,主动征求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效率、廉政、服务态度等8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让当事人全程参与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濮阳市、驻马店市为了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纠正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发意见书、建议书或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检查发现,除极个别县级政府外,各地法定期限结案率都能达到100%。复议后行政诉讼率不高,大概在10%,同时败诉率也很低,大部分地方是全部胜诉,有的地方败诉率4%左右。一些地方则没有发生行政复议后起诉的情况。
  总体上看,各地办案质量和水平较高,但各地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不够均衡。
  四、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多年以来,全省各地积极探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配套制度建设。除济源市等个别地方正在着手制定外,各市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如平顶山市、郑州市、安阳市、焦作市、驻马店市、漯河市等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配套制度体系,从而保证从接待、受理、审理到作出决定、送达、案件整理归档,以及证据收集使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等都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后,许多地方根据实施条例的新规定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形势,还进行了修改完善。一些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县级政府也制定了一些工作制度,如沁阳市制定了《行政复议人员守则》、《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程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制度》等内部工作制度。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各地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五、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情况
  今年4月,豫政法[2007]2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迅速行动,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及时下发或转发文件进行布置和安排。如三门峡市还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及时落实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督促。从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地方的行政审批中心或行政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都悬挂了《行政复议法》或通过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并公布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接待电话和监督电话,为宣传行政复议、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打下良好基础。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各市政府法制机构都及时向市政府作了汇报,各地及时下发或转发了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对宣传、学习、培训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各地在积极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和我办举办的培训班外,如郑州、安阳、焦作、平顶山、濮阳、商丘、驻马店、周口等还积极组织对全市人员进行培训;一些县(市、区)也对行政复议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如内黄县对33个执法机关和17个乡镇的800多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
  各地还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进行宣传;漯河市源汇区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法制”专版,单独设置行政复议专题栏目,开通网上申请信箱。郑州市在全省发行量最大的《大河报》上,整版介绍行政复议的功能、作用、渠道等内容,为老百姓选择这一救济渠道提供了帮助。有的地方还把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纳入党委政府中心组学习和党校培训的内容。
  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我们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在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的同时,更加注重查找各地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目前主要问题和不足表现在:
     (一)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有待于进一步畅通。近年来,我省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有8000件,高居全国首位,但超过70%的行政诉讼案件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而且,如果单单从数量上看,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总数,除几个年份外,也高于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在一些市县,因为人员少,事务杂,还存在不敢、不能敞开受理案件的情况。
  (二)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仍然满足不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在一些县级政府,还存在一人办案或兼职人员办案、缺少经费和必要设备的情况。没有达到《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至少有2人办理案件的要求。
  (三)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不够均衡。一些地方,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七、下一步打算
  针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另行向省政府进行全面报告,提出进一步推进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的健康规范、全面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加大面向社会的宣传力度。要进一步抓好豫政法[2007]26号文件的落实,在所有行政审批或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都要张贴行政复议法或相关宣传内容;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台等,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复议的功能和作用;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与河南电视台合作办好执法面对面栏目,增加有关行政复议的时间和内容。让人民群众知道、了解行政复议制度,引导公民、法人把行政复议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
  (二)加强基层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如何,关键在于机构和人员。我们将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解决基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在加大与省有关部门协调力度的同时,指导各地充分发挥自身力量和优势,个个推进和突破,逐步使基层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
  (三)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特别注重推进薄弱地区的行政复议工作的良性发展。一要加大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利用我办每年一度的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积极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好做法。二是继续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增加行政复议工作所占分值和比重,通过考核来推动各地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提高。三是尽快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工作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各地行政复议工作,从而全面提高全省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打印
【相关报道】

首页 |
机构职能 |
新闻中心 |
法规快递 |
地方信息 |
法制监督 |
行政复议 |
机关工作 |
专题专栏 |
在线互动 |
网站地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55178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最佳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