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 一、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放射性物品运输是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容易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薄弱环节。随着核能与核技术在我国工业、农业、医学、科研、教育等领域日益广泛的应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问题越来越显得重要。2003年6月公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了贯彻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监管,原国家环保总局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与环境保护部等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设计的管理。 包装容器设计的安全可靠,是保证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前提和基础,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包装容器设计的安全性能评价制度,要求设计单位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方式对包装容器设计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第七条) 二是,建立一类包装容器设计批准制度,明确了一类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的设计用于制造前的审批程序。(第九条、第十条) 三是,建立二类包装容器设计备案制度,要求二类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的设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二)加强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制造的管理。 包装容器制造的质量控制,是保证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关键环节,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包装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十三条) 二是,建立一类包装容器制造许可制度,规定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并明确了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程序。(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三是,建立二类包装容器制造备案制度,要求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四是,建立包装容器编码制度,要求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制造单位对生产的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统一编码。(第二十二条) 五是,明确包装容器的保养和维修要求。(第二十三条) (三)完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监管。 放射性物品运输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且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对托运人的要求,包括托运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托运前的准备、启运前的辐射监测等。(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是,明确托运人和承运人共同负有的责任,包括工作人员的培训、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是,明确承运人的资质要求。(第三十二条) 四是,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制度,要求托运人在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 五是,明确各种运输方式的管理要求,即明确了公路、水路、铁路、航空、邮寄的不同管理要求。(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及其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fyaj@chinalaw.gov.cn 二��八年六月五日 |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