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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口水仗”名誉权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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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比学 马富春《 人民日报 》( 2010年08月18日 18 版)

  在网络世界里,网民由于真实身份被隐藏,更容易侵犯他人名誉。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启齿的辱骂、诽谤语言在网络世界中广泛流传,网络“口水仗”硝烟四起,传播甚广,给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侵害。这种情景在当下的网络生活中愈演愈烈,为社会所关注。本文分析研究一些典型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以期探究网络名誉侵权背后的深层缘由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1 网上被骂 名誉权遭侵害

  如何认定是否侵权,成为争议焦点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海的名誉权诉讼请求。

  去年8月5日,王海在“天涯在线”虚拟社区发现一篇题为《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名图利!》的文章,该文使用了“地痞无赖”、“欺世盗名”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贬义词。网友的回帖内容亦证实,该文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王海的社会评价,对其名誉权造成了损害。王海看后,非常生气,2009年8月14日,向“天涯在线”网络公司投诉,“天涯在线”当日删除了该文。

  此前,“天涯在线”在2005年还曾发表过一篇题为《王海敲诈各大品牌,这回轮到威露士》的文章,称王海“打假打到今天,异化成了以打假为营利手段,这不能不说是偏离了打假的正道”等。

  鉴于这两起事件,去年9月,王海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涯在线”登报道歉,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和公证费、快递费、交通费等1000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在2009年8月14日接到王海投诉的当日就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尽到了监管义务,不构成侵权。而《王海敲诈各大品牌,这回轮到威露士》一文,未使用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且“天涯在线”在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得知此文涉诉后立即删除了该文,可以认定“天涯在线”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亦不构成侵权。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王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堂发,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也是一位网络名誉侵权的受害者。

  他谈起5年前曾经历的一起因博客引起的名誉侵权案,至今还耿耿于怀,“从事情发生到诉讼结束已过去几年了,但是为官司奔波的情形依然历历在目,当时的情绪状态,我不想再去触摸,也没有必要了。”对于日渐增多的网络名誉侵权,陈堂发如此感慨:任何一种新的传播技术的运用,都不允许有法外空间的特权,而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网上被骂,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是近年来众多网络名誉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朝阳法院法官认为,互联网每天要发布与传播数以万计的信息,服务商不可能事前都逐一审查,只能事后进行监控。也就是说,如果在明知信息违法或侵权的情况下,服务商仍放任其存在并传播,则构成侵权;如果服务商自行发现或应受害人投诉,及时将涉嫌违法或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则不构成侵权。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例,2008年受理网络名誉侵权案件8件,2009年上升到14件,2010年前6个月就已达到11件。

  2 网络空间 名誉侵权被放大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在百度新闻里输入“网络名誉权”搜索显示,涉及“网络名誉权”的新闻共有14200多篇,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纠纷的新闻既多又杂。就其涉及主体大致归类,明星有之、草根有之;自然人有之、法人有之;媒体有之、政府亦有之;涉及面既广又深。

  网络,一个带给人们方便和快捷的地方,由名誉侵权引起的“口水仗”为何如此之多?有关专家表示,网络是个人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的统一体,用户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制作者,由于可以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所以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这样,网络名誉侵权变得更加容易,网络“口水仗”越来越多也就不足为奇了。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使用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手段和途径越来越多。电子邮件、论坛、聊天室、ICQ、网上发表言论、网上新闻评论、网络链接等都是侵害名誉权的重要渠道。对于网络名誉侵权方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柳经纬在人民网访谈中指出:“在网络环境下,对于名誉权的侵害,主要是指以散布言论的方式,通过采取侮辱、诽谤、诋毁、贬低等手段,造成受害人名誉的损失。”

  通常,为方便网络用户寻找感兴趣的内容,各网站之间采用链接的方式互相连接。由于网络信息海量般巨大,设置链接方在时间或者技术上不可能逐一审查链接内容的合法性,因此很容易造成他人在链接有关网页时,侵权言论再一次扩散。

  被网络空间放大的名誉侵权言论,传播迅速,波及面广,带来了强大的传播效力和严重的后果,柳经纬认为:“参与网络传播的人多,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又广,在一些典型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各个方面都会受到影响,比如他所在的单位知道,社会上的人也知道,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还会发起强烈的语言攻击,这样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传统的名誉侵权行为相比,更为严重。”

  3 构筑网络安全“防火墙”

  对症下药,还网络清静安宁

  “凡是涉及网络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大部分都对侵害行为的认定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北京市朝阳法院法官认为,对侵权构成要件的界定是确认是否侵权的关键。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学专家认为,侵权人通过网络对特定民事主体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侵权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这四项条件,才能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目前,对于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是多层次的。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触犯刑律,有可能构成诽谤或侮辱罪。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吴宗宪教授在人民网访谈中说,“现实中,网络侵权行为比较多,构成犯罪的比较少。”柳经纬认为,侵权责任法对规范网络名誉侵权具有指导价值,“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名誉侵权受害者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柳经纬指出,“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空间,受害人常处于被动状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认为网络上的语言侵害了他的权利,则有权要求网络服务商采取屏障、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

  网络名誉侵权中网络信息服务商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和通道,也难脱其责。北京朝阳法院法官程屹说:“防范网络名誉侵权,网站要对登载内容进行严格的事后审查,对于网站中出现的色情、纯粹隐私性信息、毫无意义的漫骂,网站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对于个人举报,网站要认真面对,确认存在违法情形的应马上删除,对内容本身是否违法的,有必要通知举报人进行司法确认。”

  北京朝阳法院在王海名誉权案件判决书中曾向“天涯在线”提出司法建议:作为在中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BBS网站,有义务和责任通过进一步完善技术过滤及屏蔽手段、完善上网用户信息发布流程、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事后监管等措施,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加文明、健康的网络互动平台,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作出积极努力。

  网民如何在网上发表言论,做到既不侵犯他人名誉也避免引祸于己?柳经纬提醒,网上发表言论时应该注意,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发表言论;不轻信网络上的信息;避免感情用事,网络发言尽量做到客观、中性。

  

  ■链接

  国外关于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美国

  分类立法 各个击破

  2008年6月,密苏里州第一个通过《反网络欺凌法》,将其骚扰法中的规定应用到电子通话上,还将对网络欺凌未成年人的刑罚提高为重罪。该法案更新了州反骚扰法,将来自计算机、短信和其他电子装置的骚扰都囊括在内。

  此外,针对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式之一——“诽谤”,各州刑法均有相关规定,形成对其极力标榜的“新闻自由”的强有力扼制。

  英国

  自律法律 双管齐下

  英国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以行业自律为主,同时在法律上提供相关保护。名誉权保护方式为诽谤之诉。诽谤之诉包括文字诽谤和口头诽谤,其构成要件包括三点,即被告的言论具有诽谤性、针对性和公开性。英国法官通常会给予胜诉的原告三种救济措施,即适当纠正、赔礼道歉、支付损害赔偿金。

  德国

  刑事制裁 责任明确

  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为代表,均有倾向于刑事制裁的趋势,甚至规定对公务员或政府机关的诽谤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加重处罚。

  在举证责任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散布诽谤事实即可。德国刑法根据是否明知不真实,区分两种形态的诽谤罪——恶意诽谤和不实诽谤。

  (耿舒天整理)

  

  ■网友互动

  网络名誉侵权调查问卷

  ——人民网网友留言

  网络虽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网上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却不是虚拟的。一些网民利用网络发表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并通过网络链接广为传播,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与传统媒体发表言论相比,网络言论的发表目前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规范机制。

  ——IP:218.25.106.★

  我觉得网络名誉侵权比较难以取证和消除影响,受害人往往不可能在第一时间知道自己的名誉被侵犯的事实,而且也很难确认侵权人是谁。

  ——IP:61.164.62.★

  在侵害他人名誉方面,网站要有良知。如果网站只顾追求“眼球”,很可能会成为他人散播谣言的帮凶。

  ——IP:58.68.145.★

  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商家眼中只有“利”。相关规定的缺位导致网络侵犯名誉的行为蔓延,比如姓名被盗用、不雅照片公开上传或个人信息被盗取和滥用等。网络服务商就像是网络传播源头的一把锁,什么时候能开,什么时候能关,还需要监管。

  ——IP:58.68.145.★

  网络是把双刃剑,利弊兼有。我们要有清晰的头脑,利用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是不可取的,网络言论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越法律和道德的界线。

  ——IP:218.25.106.★

  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之所以这么多,原因有二:其一,是缘于网络自身便利性,使名誉侵权行为方便容易、速度快、成本低、隐蔽性强;其二,是侵权行为人利欲熏心,不顾法律损害他人的名誉,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IP:58.68.145.★

  (李明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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