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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事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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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 》( 2010年08月18日 18 版)

  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事件  南昌青山湖法院设立物业速裁法庭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物业速裁法庭正式挂牌成立。物业纠纷的逐年“暴涨”催生了南昌市首家物业速裁法庭。该物业速裁法庭宣布审判案件适用普通、简易和速裁三种程序,但主要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物业速裁法庭实行“速立、速裁、速决”的原则:立案庭立案后直接将纠纷转至速裁法庭;法院可以用捎口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搜集证据的期限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的限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的限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次开庭审结制度;调解不成,尽量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的物业案件,须在3个月内审结;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须在30日内审结。

  (胡玥整理)

  评析

  速裁法庭宜“减速”

  诉讼案件的激增,促使法院频频推出新的改革举措,设立速裁法庭只是其中一项。所谓速裁法庭,虽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顾名思义,应为快速行使裁判权的审判组织机构。

  在我国目前诉讼案件量与日俱增,法院审判负荷日益沉重的现状下,速裁法庭的设立,虽然不失为一种适应形势需要的举措,但对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尚存在以下违规之处:

  其一,速裁程序没有法律依据。速裁法庭通常采用速裁程序处理纠纷,但速裁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未规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仅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没有第三种程序——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而对简易程序进行再简化,必须通过立法来明确,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能创设立法未规定的诉讼程序。这是程序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否则就有削减当事人诉讼权利之嫌。

  其二,在审限上违反了立法规定。物业速裁法庭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需在3个月内审结;适用速裁程序的,需在30日内审结。速裁程序是立法未规定的程序,要求速裁法庭在一个月内审结案件,就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短的审限三个月还要短两个月。这显然于法无据。

  其三,任意扩大适用当事人诉权放弃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当事人放弃诉权应有立法的明文规定,比如说当事人放弃答辩期是简易程序所规定的,但法院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放弃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而选用其所规定的速裁程序,就有违法之嫌了。

  其四,速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名不副实。比如说物业速裁法庭,明确宣布实行三种程序,即: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速裁法庭实行速裁程序尚名实相符,但实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则不相吻合。

  民事案件种类繁多,致力于在公正基础上追求效率价值的“速裁”理念,应当体现在立法的现行规定中,在可能的范围内,简易程序要提速,普通程序也要提速。如果简易程序对于某些小标的额的案件尚不够简化,则将来可以通过立法修改增加规定小额程序,而不是另设一个模糊各种程序界限的所谓速裁程序。如果将速裁法庭推而广之,则可能所有类型的案件都要设立速裁法庭,其结果是:整个法院都成了速裁法院,其所适应的所有程序皆为速裁程序了。这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便渐行渐远了。

  正是有鉴于此,笔者呼吁速裁法庭宜“减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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