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今年人大常委会将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 有关立法评估,人们并不陌生,但以往我们做的立法评估多在立法前和立法中,集中于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阶段,而一旦立法工作完成,评估也就不再进行,对法律实施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最初立法的目标很少再做进一步的研究。所谓立法后评估也就是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对立法进行考量,目的在于修改完善被评估的法律、法规,并从中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 立法后评估的价值取向是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把立法后评估作为今年立法工作的一项内容提出来,意味着中国的立法工作重点正在从“数量立法”转变为“质量立法”,从新法律法规的制定,转变为在加强新法制定工作的同时,强调对原有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 回顾新中国的立法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立法工作,无不是与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相伴进行的。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了满足中国民主政治、社会进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的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很多西方国家上百年的法治建设之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中国的立法工作确实需要重新的定位和转型,当法律的基本构架已经搭建完成的时候,有必要开始内部的“精装修”。因此,立法从数量转向质量、从制定转向修改、从高速转为匀速也就成了必然。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这样的规定其实就是一个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规定。 立法后评估近年来在各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立法实践中已开始运用。如2005年,上海市人大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作为首次立法后评估的对象。同年,福建省人大和团省委联合开展了对《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立法效果评估。2008年广东省政府还颁行了《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等等。这些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当然,要想使立法后评估工作真正达到对立法效果进行全面、准确评价的目的,还需要对该项工作在目标和程序上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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