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风涛:在陶希晋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活动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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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切的缅怀 永远的丰碑 ――在陶希晋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活动上的发言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郜 风 涛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怀着十分崇敬的心情,在风光旖旎的江苏溧阳――陶希晋同志的故乡,隆重纪念陶希晋同志诞辰100周年,深切缅怀陶老对中国法治建设所做的贡献和丰功伟绩,对我们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同志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一个极大的鞭策和鼓舞。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也代表曹康泰主任,对溧阳市委、市政府和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思想研究会举办这次纪念活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陶老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国务院法制局的首任局长。我们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同志对他的思想品格、党性修养、法学底蕴、法制经验等,无不耳熟能详;对他的崇敬和怀念之情,难以言表。 我们不能忘记,陶老作为我国政府法制工作的奠基人,在新中国成立后,即任政务院副秘书长兼政法委员会秘书长;1954年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后,周恩来总理任命陶老担任政务院副秘书长兼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和国务院法规编纂委员会主任,统管法规的制定、整理和协调工作。此间,在立法工作方面,凡周恩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法律草案和法规,总是先请陶老汇报法制方面的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在做结论之前,周恩来总理还要征求一下陶老的意见。这既反映了周恩来总理对法规制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工作作风的民主,也表明周恩来总理对陶老意见的高度重视。时至今日,这一做法仍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得以坚持。同时,陶老还协助董必武同志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以及中央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立法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付出艰辛的劳动。在行政法规整理编纂方面,根据周恩来总理关于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很快,各部委对起草并经立法部门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必须跟上形势,及时加以修订、补充,进行整理的重要指示,陶老领导国务院法制局工作人员对原政务院发布的250多项法规进行了整理,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可以连续适用、基本仍可适用但必须进行修改、需要重新起草或者合并起草、已经过时失效应予废止四类处理意见。总之,可以这样说,陶老作为我国政府法制机构的首位领导,为中国人民法制的奠基和求索人民法治,发挥了重要作用,堪称周恩来总理、董必武同志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得力助手。更值得我们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同志感怀的是,年逾古稀的陶老从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在国务院法制局被撤销20年后,于1978年11月18日大胆地向中央提出了恢复国务院法制局的建议,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并使国务院法制局得以顺利恢复。国务院法制局发展到今天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成为国务院总理在法制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这与陶老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我们为曾经有这样的老领导而感到自豪和骄傲! 我们不能忘记,陶老还是一位学贯中西、才艺广博的法学家。陶老的法律思想和法制理论,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精神遗产。他坚持,人民的中国,应当“实行人民的法治”;他提出,要建立宪法统帅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要解放思想、打破禁区;他认为,要全面理解法制的含义,将公民守法与政府依法办事结合,依法办事不仅是加强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而且是法制协调发展的中心环节;他要求,既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的实质是要“人治”不要“法治”,又要反对法制建设的冒进主义,要在立法中坚持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稳步推进。他强调,要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同时,坚持因地因时因事制宜的原则,认为后者不仅不会破坏法制的统一性,反而会保证统一性的实现;他指出,法律既要适应本国特点和民族传统,又要适应国际主义原则和借鉴国外经验,要研究“中外古今法”;他主张,要将专家智慧和群众路线结合起来,将法律的科学性与通俗性结合起来,立法工作不仅要从大原则和大思路着眼,还要在法律的体例形式和语言文字等细节上着手。他还非常强调法规整理的重要性,主张“法为简易”、“政当减肃”,认为法规整理不但不会损害法制尊严,而且能够提高法制威力。总之,陶老的法律思想和法制理论,对我们的政府法制工作至今仍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我认为,陶老在法治建设方面的贡献以及他在法学思想方面的成就,不仅是他深厚理论素养、扎实知识根底的体现,更是他坚强党性的体现,是他对法治的坚定信念、深切情感和无畏勇气的体现。即使是在18年的逆境之中,陶老仍然怀着对法治的炽热信念,写下了“缅怀世路多曲折,胸有朝阳暖如嘘。待到杜鹃花开日,花山红旗三颜朱”的诗句。纵观陶老的一生,我们深切地感到:陶老胸中的“朝阳”,就是他对党的法治事业的忠诚、对祖国法治事业的追求和信念!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我们在这里纪念陶老百年诞辰,缅怀他在法治方面的丰功伟绩,我们可以自豪地告慰于这位政府法制工作的老领导: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基本的法律,以及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法律,大多已经制定出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共同编织起中国的法制之网,夯实了法治的制度基础。宪法在不断与时俱进,规范市场秩序的规则在不断丰富发展,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在日臻完善。特别是在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先后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原则、要求、任务和措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大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力度,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已经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在抓紧研究制订《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法》,旨在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章可循;在实施行政监督以及行政违法救济方面,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使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规范国家公务员队伍方面,制定了《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国家公务员的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水平。同时,我们还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确保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风雨晴明皆锦绣,化作春泥百草腴”。斯人已逝,风范长存。陶老的心血、智慧和信念,给中国法制建设留下了很多希冀、很多营养。这些丰厚的遗产不断启沃我们承担新使命,开创新局面。面对和谐社会下蓬勃发展的中国法治事业,若陶老九泉有知,这位溧阳人民的优秀儿子一定会再次发出“别开天地气象殊”的慨叹。 各位领导,同志们,值此纪念陶老诞辰百年之际,我思绪万千,心潮难平,怀念之情油然而生,遂赋七律诗一首,献给我们敬爱的陶老: 毓秀钟灵蕴溧阳, 缅怀先辈寄衷肠。 韶华有志真经觅, 髦老无私德艺彰。 致力革新豪气壮, 躬身律治赫名扬。 丰功伟绩牵桑梓, 一代宗师启后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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