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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风涛:认真贯彻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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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残疾人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郜风涛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同志们: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于今年5月1日施行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公布施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现在,我就制定条例的背景、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谈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促进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据统计,在我国8296万多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的有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组织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很多经验,主要有:一是,根据《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措施,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政策保障;二是,形成了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格局,残疾人就业领域不断扩大;三是,建立了3000多个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职业培训和专项就业服务工作全面开展;四是,通过广泛宣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逐步改善,残疾人就业得到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多。我国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依法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歧视残疾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培训等工作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指导、服务和职业培训的力度,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状况的根本改善,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我国残疾人就业实践经验、借鉴并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专门制定有关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行政法规。条例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出台的。条例的制定实施,将惠及全国8000多万残疾人,对于促进残疾人工作的全面发展、乃至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该条例共6章30条,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
    第一,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责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五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二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四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
    第三,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就业的各种保障措施。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在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时,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二是,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三是,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从多方面给予扶持;四是,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五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三是,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三、关于条例的贯彻实施问题
    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为了确保条例确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立法宗旨的实现,下面,我就条例的贯彻实施问题提几点建议:
    第一,要认真抓好宣传培训。宣传和培训是掌握条例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的重要途径。要创新宣传和培训方式,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扩大宣传和培训的对象,既要对广大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政府工作人员宣传培训,又要加强对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大众的宣传;要注重宣传效果,不断提高全社会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意识,增强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利的能力。
    第二,要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条例规定了政府、残联、用人单位,在残疾人就业中的职责和义务。各相关责任主体,要不断提高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照条例的规定,认真梳理自身所承担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逐项加以落实。特别是各级政府和残联组织,要以对8000多万残疾人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为在全社会形成尊残、助残的良好风气夯实基础。
    第三,要切实强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促进条例贯彻实施的有效手段。要结合目前国务院正在推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不按要求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主体的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作用,特别是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
    第四,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个条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与之相关的制度。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起草、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时,充分体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其确定的各项制度,并将其落到实处。同时,各地方要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法律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逐步形成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相互衔接的、全面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法律体系。
    第五,要努力做好实施评估。法律制度具有稳定性,社会生活则是发展变化的,这就需要在静态的法律制度与动态的社会生活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以保证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整。对已经施行的法律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是寻找平衡点的有效途径。为此,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条例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科学的方法评估条例实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政府法制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在法制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一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法制建设工作。我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残疾人就业工作一定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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