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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澎涛:浅析“修改、修订、修正”之英译-----兼谈法规英译的统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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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澎涛
  一、前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 我们不但要了解世界各国的法律,同时也要让世界了解中国的法律,我国的法律法规翻译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汉语的意义具有较高的凝炼性,加之我国法规中存在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用词和句式结构,使得我们的法规翻译经常出现一种表达方式有多种译法,其中不乏南辕北辙之例。这不仅妨碍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对外宣传,也降低了我国法规外文本的权威性。因此,法规翻译中的常用句式和用词需要统一。
  二、法规英译的定位
  法律语言之所以客观存在是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的。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的分支,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其所表述的内容是全体公民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司法人员的执法依据。一个字的变化,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使用都有可能完全改变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使得“准确性”成为法律语言最为明显的特点,可以说,“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法律语言讲究用词准确,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条文要能经得起推敲,特定的词语在特定的环境中表示特定的含义,不得用他词替代。法律条文中所表达的概念都必须准确、有逻辑性,以免产生概念的模糊或词义上的歧义,从而影响法律的实施。
  但在实践中,人们发现很多法律术语实际上都缺乏明确的所指对象,起草者的真实意图以及在立法时所赋予的合理的内涵并不完全会在应用中得到真正的体现,这是因为许多抽象的法律词语必须借助于其他的抽象概念来确定其含义。这些矛盾反映在法律翻译中,就是如何使译入语与源出语所表达的含义尽量对等。但事实上,在不同语言间进行转换后,原文本的意义并不能被完全的移植到译入语文本中去,而且翻译的单位(即形式)越大,意义失真的程度越大。词语是翻译中的最基本、最直观的意义单位,以至于很多人认为,法律翻译的最重要、最本质的特点就是用词准确,其实质是在词汇层面上,应建立统一、固定的互译模式。
  除了语言形式本身,法律翻译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层面,即法律文化。语言问题只是法律翻译中的表层现象,而法律文化的差异则潜在地影响着翻译交际的成功与否,应注意法律文化本身的差异对法律翻译所起的重要制约作用。由于法律词汇含义常常具有不确定性,使得法律词汇的翻译只有置于法律文化语境中才能正确进行。法律制度的共性与语言的普遍性为法律语篇的可译性奠定了基础,而各种语言的特殊性与具体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又使得法律翻译不能单独地从语言层面寻求“静态对等”,而必须兼顾两种不同法律文化、法律体系的“动态对等”。
  三、实例辨析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对“修改、修订、修正”三个形式相近、意义相似的词进行翻译。在日常表达中,这三个词的替换使用也许不会影响交际。然而,如果对正式的法律文本进行翻译时,这三个词是否可以互为代劳呢?英语国家的法律中,与这三个词相对等的词语又如何使用?
  先来比较一下这三个词的汉语意义(见附录Ⅰ、1)。从辞典的释义来看,这些词的基本意义几乎一样,其特殊意义上的差别来自于其中不同的组字。《汉语大字典》中说:“订”在《说文》中意为“平议也”,即含有在均衡、均匀的基础上进行改定、改正的意义。“正”在《说文》中意为“使完善,纠正、改正”之义。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修改”一词的含义最为常用,是这些词语的基本语义,其他两词的含义都是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相比之下,其中“修正”与“修改”的含义更近一些,只是在语气上“修正”比“修改”更正式一些,一般来说,前者多用于路线、方针、策略等的修改。“修订”则含有汇集、考证之义,相对于“修改”和“修正”,“修订”着眼于对象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可能涉及对整体结构的调整。
     当然,上述分析是在脱离具体法律语境时进行的。正如前面所提及的,在单纯从语言角度不能完全区分词语之间的意义时,就需要考察其所处的具体语境。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这三个词的使用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形。(1)修改。出现在法律、法规名称中,其结构一般是“关于修改……的决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出现在具体法律条文中,既可作动词又可作名词,如“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2)修正。出现在法律、法规名称中时,经常以“修正案”的搭配形式出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等;此外,它也可出现在正文之前的立法说明中,但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却并不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3)修订。该词通常不在法律、法规名称中出现,一般只在正文之前的立法说明中使用,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有一段评述从三者适用范围的角度论述了它们在法律文本中的区别:
  “ 修改(决定),是立法机关单独通过一个决定,在其中指明对某个法规规章有关条文作出修改的一种法规性文件,……这种形式适用于一般法规规章的修改,修改内容可多可少,但一般不改变原法规规章文件的章节结构……。
   修订,是立法机关对某个法规规章进行修改、补充、调整之后公布新法规规章文本以代替原有旧文本的一种修改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需要改变原法规规章中的较多内容和章节结构的大修改,是在单一的修改决定明显不能容纳修改量,或无法完整、准确体现修改工作的情况下而采用的一种修改形式……。
      根据我国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修正案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一个修正案指明对某个法律有关条文做出修改的一种法律修改形式,……,修正案不要求原法律作相应修改,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文本,……,这种修改形式只适用于基本性法律的修改……。”
  这段评述虽是针对其所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而言的,但也为区分这三个词在具体法律语境时的细微差别提供了线索。笔者就其中的观点查阅了我国有关立法程序的法律文件和其它一些论著。如在《立法法》中,第二条、第七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程序,但对上述三词的具体使用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其它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订程序条例》等法规也是只涉及了程序性问题。1999年编印的《立法技术手册》是国务院法制部门对立法程序技术层面的进一步探讨,也只对“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修改和修改的幅度”作了区分,未对这三个词的具体使用作界定。从其内容来看,以上评述与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惯常作法是基本一致的。
  再来考察英语中和这三个词相对应的词语。我们通常把这三个词用“amend\revise\correct”等词来对译,由于英语中这些词自身的意义也很相近,因此常常在选择时产生混淆。其中以“amend”和“revise”最常使用,最易混淆,我们就以这两个词为重点,比较辞典和法律辞书中是如何进行界定和区分的(详见附录Ⅰ、2)。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就法律用语而言,英语法律文本中的“amend”和“revise”及其派生词的用法区分是比较明显清晰的。辞书中两者的基本词义是“to change; to put right; to correct a mistake”。通过英文释义可以看到,两者的区别也很微妙,有的词典强调前者主要涉及“较小的改正”(如朗文当代英语词典)。从构词法来看,“revise”是由“re-(再次)”和“-vise(批准,审查)”,这也表明 “revise”的“修改”之词义强调的是“在再次考察的基础上做出的修改”。
  结合前面对汉语的“修改、修订、修正”词义的区分,大致可以总结如下:
(1)   “revise” 和 “amend” 作为动词时均可与“修改”互译,但 “revise”指的是改动幅度较大的修改, “amend”涉及的改动幅度较小,这一点与我们分析的汉语中三个词的区分可以对应起来。
(2)   在法律用语中, “amend”更侧重于对原文的添加和补充,因此,与“修正”互译情况较多; “revise”可补充、可增减、可改正错误,但用于补充增加的情况下较少使用“revise”,其更倾向于对原文的错误或不合时宜的地方进行改正,如修改那些不适应时代需要的法律内容或表达方式,因此与“修改”互译较多。
(3)   两者的名词形式 “revision”和 “amendment”在法律文本中似乎以 “amendment”用的较多(当然这是笔者仅从辞书中列举用法推测,未对具体法律文本作详细调查而作的推断)。通常来说,专业辞书条目中列举的往往是在该专业领域内被视为术语的有代表性的词汇。进一步推测一下,两者被专业辞书列为词条的频率是否也可说明他们的正式程度呢?如果说“amendment”更正式一些的话,那么在法律名称翻译中,如“关于……的修改(决定)”,“amendment”是否比“revision”更合适一些呢?
(4)    “amendment”在其后接“of”时既可译为“修正”,亦作“修改”。在其后接 “to”时一般译为“修正”,出现于法案名称中时多用于基本法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但不限于基本法律,这一点与我国立法实践有些差别(我国目前只有宪法和刑法修正案)。这是一种比较固定的用法和译法。
(5)   “revise”有“修订”之含义时,常以被动形式 “revised”出现。在英语法律环境里,被 “revise”(修订)的法律文本有时实际上具有汇编文本的性质,是在编纂的过程进行的修改, 而我们在立法中使用的“修订”形式其实是指一种较大幅度的修改而已。 “amended”一词虽也有“修正”之含义,但与通常语境中的“修改”几乎可以通用,一般只在普通行文中坐定语。“revised”作“修订”讲时,则可出现于法律法规名称当中,说明在使用被动形式作定语时,其正式程度更高一些。
  此外,法律英语之所以形成自己特有的表达模式和规范,其产生和形成都与语言所依赖的社会、政治、历史等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通过对美国宪政文化的追溯,可以对其使用“amendment”一词的历史渊源有大致了解:“不管怎么说,风风雨雨两百余年,美国宪法一路走过来,虽有修正(amend),却从未修订(revise)过,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究其原因,固然与修订宪法的难度太大有关,但更为重要的是,宪法内容的模糊性和开放性,使后人能够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解释。” 从段话也可看出,在美国法律文本中,“amend”的修改幅度较“revise”来说小的多,其操作形式也较为简便。
  因此笔者建议,在实践中:在具体法律条文中遇到“修改”时,可根据“修改”的内容多少的幅度分别译为 “amend” 和 “revise”(根据我们以往的翻译文本来看,在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amend”一词的情况较少);遇“修订”时,可以译为“revise”或“revised”;遇到“修改决定”出现在法规名称中时,如“关于修改…的决定”,可译作 “amendment”或 “amending”;遇“修正”时,可译作“amend”;遇“…修正案”时译作 “amendment”。
  例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ment of / Amending the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The  Forestr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revised correspondingly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decision and promulgated anew.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在法规名称中使用了“amendment”,转而在其具体条文里使用“revision”,这岂不是违背了同一性标准了吗?笔者认为,法规的名称属于专门的表达方式,比如,我们的翻译具体条文是碰到应用某一具体法规名称时,汉语是加书名号的,英语中一般处理为大写字母以表示其专门性。这说明法规名称的用词要比具体法律条文更为正式,此其一。此外,法规名称里的“amendment”只是表示改变发生的一种客观状态,并不直接表明修改幅度的大小,而我们看到的辞书中对修改幅度的定义往往是对一个具体动作的对象的界定,强调的是动态的,此其二。所以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与统一性标准并不相悖。
  此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似乎“修订”这一词的应用频率并不高,而“revised”在英美法律乃至香港的法律文本里应用甚广,不知这是否是因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自身区别所致。
  四、法规英译统一性面临的问题
  上面对翻译中近义词的辨析实际上是法规英译中统一性问题的一个方面。某些领域的英译,特别是文学文本,同一个概念、内涵或同一事物可用不同的词语来表达,以免译文文风乏味。但在法律文本翻译中,为了避免歧义,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统一,词语一经选定就必须前后一致。如果担心重复用同一个词有损文彩,那就要牺牲法律语言的精确性(preciseness)――因为一旦变换了用语,读者就要揣摸起草者变换用语的意图。在法律翻译中只要认准并用准了某词语,就不要怕反复使用这一词语。Henry Weihofen在其所著《法律文体》一书中对英语法律起草者提出了忠告,旨在强调要保证法律文字的准确,“Don’t be afraid to repeat the right word!”这对汉语法律英译工作者来说,也应作为翻译工作的基本准则之一。
  从诸多翻译文本的效果来看,我国法律英译工作对统一性的重视程度还有待加强。上面我们讨论的“修改、修订、修正”的区分只是其中一例,还有大量的常用词语,诸如“规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词语的翻译也处在时时变换的尴尬境地。但是,由于法律文本中有大量固定的表达句式,这也为提出统一性标准提供了可能性,如类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句式常用而又固定,完全可以考虑确定一种统一的翻译模式。目前法规英译的统一性程度之所以不高,可能有这样一些原因:
   1.属于翻译者自身问题,或者不了解法律翻译的特点和规律,或者翻译功底不扎实;
   2.译者草率从事,望文生义,甚至在同一个条文内都有同名异译;
   3.法律文本由多人翻译,但统筹时缺乏统一标准,译者们各自为政。译者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翻译风格等各有不同,致使译文之间的差异较大,
  4. 出于随大流的心态,别人如此译我也如此译;或者想独辟蹊径,别人如此我偏不如此。这两种翻译态度都是翻译工作者应当尽力避免的。
   5.由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历史文化背景,语言表达习惯,使得某些词汇在译入语中找不到对应的或者合适的译法,译者只能牺牲法律语言对简明性的要求,采用意译或解释性的翻译方法。
  五、解决法规英译统一性问题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要保证对外法制宣传和对外交流的准确、及时、高效,就必须加强、促进法规英译的统一和规范。笔者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在翻译实务中就要做到:  
  1、准确:法规翻译要坚持的首要原则。“准确”就是在理解和表达法律概念,语言逻辑关系等方面要准确无误。这就要求我们在翻译时对原文内容既不能曲解,也不能任意增减,要最大限度的符合原文法律含义,防止解释不一。
  2、严谨:法规翻译要具备的基本态度。由于语言惯性思维导致的“负迁移”,有的译者碰到法律术语后,很容易对其常用意义产生“好感”,会导致用词语的日常含义代替其特殊的法律含义,造成词不达意甚至是错误翻译。一个负责任的法律翻译者要在工作中养成一种“小心求证”的习惯,切忌望文生义,更不允许模糊不清,甚至产生歧义。
  2、法律理解:译者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毫无疑问,除了语言能力外,法律专业知识对法规翻译的成功与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用语的独特性决定了译者只有首先弄清楚源出语法律体系里所表达的确切含义,才有可能在译入语中将原文含义准确反映出来。
  3、资料查阅:法规翻译规范化的必要手段。充分利用各类词典、参考书、网络资源、语料库以及统一的法律技术规范和较权威的翻译范本等。如《宪法》、《民法通则》等大法的翻译质量相对来说就比较权威,很值得借鉴。而通过网络信息资源,则可以提供关于各种译法在译入语中出现频率的粗略统计结果。
  4、人员培训:法规翻译规范化的重要保证。为译员提供必要的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条件,包括提供参加研讨会和集训的机会,或由资深、有经验的专家授课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不定期组织译员交流经验,及时解决疑难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经专家组认定的或得到普遍认可的翻译范本,供译者学习参考。
  5、模式库:法规翻译规范化的重要工具。建立统一的翻译词库和句式范本,把以前的法律法规中有代表性的、比较模糊或有中国特色的词语和句式挑选出来,进行讨论总结,建立统一的译法和翻译模式,这对解决法规英译的统一性问题很有帮助。
  6、借助“外脑”:法规翻译规范化的重要途径。有些翻译问题不在于译者是否清楚汉语的含义,而是对英语词汇的含义拿不准。这是第二语言习得者的先天不足,只能通过本族语的使用者来解决。因此,建立固定的外国专家校审机制,或不定期聘请他们来和中国同行交流研讨,是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附录 Ⅰ
  1、汉语词典中关于“修改、修正、修订”三词的释义:
  (1)、《辞海》
     修正:整治,改正
     修订本:指书籍内容经过增删或重大修改后重印的版本
  (2)、《辞源》
     修正:改变、调整
     修订:著作刊行后,重加改正补充
  (3)、《现代汉语词典》
     修改:改正文章、计划等里面的错误、缺点
     修正:修改使正确
  2、英汉或英英词典中三者的释义:
  (1)、《英汉法律词汇》 (香港律政司,第三版)
  amend: 修改、修订
   amended writ  经修订的令状
  amendment: 修正案; 修订
   minor amendment : 轻微修订
  revise: 调整
   as revised from time to time经不时修正的
  revision: 修改; 调整
   periodical revision 定期编正
  (2). 《牛津现代高阶英汉词典》
  amend: (1), correct an error in (sth), make minor improvement in; change slightly改正;稍改动。
          Example: amend a document, proposal, law 修改文件、建议、法律
  amendment: minor alteration or addition to a document, etc.
          Example: parliament debated several amendments to the bill.
          议会对议案的数份修正案进行了辩论。
  revise: (1), re-examine (sth), esp in order to correct or improve it.复查,尤指复核,校正,修订
          Example: revised proposals, rules 修正的提案、规则
  The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圣经修订标准本
  (3). 《朗文当代英语词典》
  amend:  to make small changes or improvements to a law or document.
  revise: to change a piece of writing by adding new information, making improvements or correcting mistakes.
  (4).《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
  amend: (1). to put right, change; or(2), to add to, supplement
  amendment: (1). a legislative change in a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usu. by adding provisions not in the original; or the correction of an error or the supplying of an omission in process or pleadings.
  revise: it is the ordinary word that serves in most senses. In American legal writing it is often used in the sense “ to edit out or mask the privileged, impertinent, or objectionable matter in a document.”
  (5).《英语准确用词词典》
  amend: 指改变或添加措辞。
  amendment: 变向新的和更好的状态。除采用改正或修改形式外,也经常采用添加的形式。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the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不仅包括对原来宪法的更改。而且包括对原来宪法的增补。
  (6).《英汉法律词典》
  amend: 改正,(正式)修改(提案、议案等);修正、修订
  amendment of treaty 条约修正案
  amendment of writ 令状的修正
  amendment to draft law 修正法律草案
  revise : 修订;修正;校订;修改
  revised text 修订文本
  Revised Reports (英)判例汇编修订
  Revised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美) 统一有限合伙修订法
  (7).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牛津法律大辞典)
  amendment: 修改。 通过替换、更改或者添加,或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改变原文,以在某些方面改进原文。提交议会前的议案可能而且常常经过广泛的修改,特别是在委员会程序阶段。就联合王国的制定法而言,任何制定法制规定都可以通过后来的立法以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修改,而无需任何特殊的形式或者遵守特定多数的原则。大部分制定法的真正目的在于修改普通法规则或者现存的制定法,而不在于制定新的规则。
  Revised Reports 《修订判例汇编》
  (8).Black’s Law Dictionary
  amend: to change the wording of; specifically, to alter ( a statute, constitution, etc.) formally by adding or deleting a provision or by modifying the wording.
  amendment: a formal revision or addition proposed or made to a statute, constitution, or other instrument.
  perfecting amendment: a legislative amendment that either corrects on or more minor problems with a bill or makes minor adjustments to attract more support for the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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