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英语译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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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玉 崔娟 一、引言 法律语言以准确著称,有人说“准确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并认为“法律专用或常用词语”的“意义固定单一,一词一义,绝无歧义,不能用意义相近的通用词语代替”。(张振志、吕翠娟,1997)法律英语也被描述为是“词义准确、文意确切”的英语变体。(侯维瑞,1988;张德禄,1998)在学习法律英语的过程中,笔者对法律英语的严谨确有认同和感触,但是也发现了一些有趣的现象,无法用词义“固定单一”和“词义准确”之类的概括一评了之。例如,汉语中的“法人”一词竟然与十数条英语词汇有对应关系。因此,本文拟就法律汉语与法律英语的接口中这一微观接点进行一番尝试性解析,从数十种英语名称中选择一、二种比较匹配的说法作为汉语法律词汇“法人”的英语译名。 二、“法人”概念及其含义 (一)“法人”概念的渊源 《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卷》中“法人”的“沿革与分类”指出: 虽在罗马共和国时代,就承认国库和地方政府可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订立各种合同;在中国封建时代,以祠堂寺庙名义进行诉讼的也屡见不鲜,但它们在经济活动中都未曾起重要作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单独的自然人为了更好地进行生存竞争,在民事流转中逐步联合起来,从而出新了合伙、作坊、行会等组织形式。到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了股份公司这种被视为典型的、完备的法人形式。在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等重要的民商立法中,对各种法人的法律地位都有明确的规定。苏联十月革命后,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法人制度也作了肯定。 “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概念是《德国民法典》立法时首创使用的。它明确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可以赋予权利能力,使之成为民事主体。根据《德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包括社团与财团。社团(Vereine,Corporation)是法人的典型,被解释为由法律当作是一个统一体的个人集团。(江平、龙卫球,1998)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关于法人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对法人的系统立法,它标志民法法人制度在我国大陆的重新恢复与确立,对促进我国大陆法人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是一个历史的里程碑。同时它的规定顺应了我国大陆80年代中期的历史潮流,对推动大陆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李开国,1996) (二)“法人”概念在我国法律中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所说的法人并不是“人”,而是一种“组织”。法人的实质在于法律上的人格拟制。当然,法学界也有人基于“法律上的人与一般意义上的人是两种人格”这一认定而认为,法人的概念应被理解为是由法律赋予的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法律关系的全部当事人,包括单体人与集合人。他们认为,就单体人来讲,公民是法律上的人,自然人是一般意义上的人。(熊文钊,2001)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明显不符,所以在确定法人英语译名时必须给予充分注意。另外,也不应该把作为汉语法律术语的法人与口语、非法律汉语及法律汉语中不规范用法中的法人等而视之,后者经常用于实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既可能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能是代表法人组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某位具体的所谓的单体人或自然人。所以,实指法定代表人的“法人”不是汉语法律术语,其英语译名必须谨慎斟酌。 三、英语中的“法人” 在我国法律中,“法人”概念只是一个人,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在法律英语中,究竟有多少个概念可以用来表示“法人”的意义呢?为此,笔者查阅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工具书,结果分述如下: (一)作为英语译名的英语“法人” 我国学者编纂的汉英词典中“法人”条目的英文对应词汇自然是当之无愧的英语译名;而我国的某些工具书在法人条目下附有英文,笔者认为所列英文词汇应该是工具书编纂者认定的英译名称;另外,我国某些法律文本出版了单行英文译本或汉英双语本,笔者认为此类法律文书中的英语法人名称必定是译者心目中汉语法人的英语译名。当然,篇幅较长的英语解释不应看作译名。笔者对一些代表性书籍和文本进行了粗略调查,结果如下: (1)《汉英词典》中法人的解释为“legal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corporation”。 (2)《汉英双语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的英文部分是“(as compared with ‘natural person’)corporation; legal or juristic person; organization participating in civil activities on a legal basis, such as companies and mass organizations, that enjoy the civil power related to their business, and that bear corresponding civil duties”。 (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在解释“法人”词条时,使用了“legal person”作为它的英文对应词。 (4)《民法通则》英文版中同样使用了“legal person”作为“法人”的英语译名: CHAPTER III Legal Persons Article 36 A legal person shall be an organization that has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and independently enjoys civil rights and assumes civil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 legal person’s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shall begin when the legal person is established and shall end when the legal person terminates. (5)《汉英法律词典》中“法人”条目下则罗列了corporatio、 corporation、 leg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juridical person、 legalis homo、 legal body、 legal entity、 artificial person created by law、 judicial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共11种说法。 (6)《新汉英法学词典》中列出了artificial person、 body corporate、 corporation、 corporate body、 juridic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legal entity、 legal person和person共9种。 上引材料中,去掉《汉英双语现代汉语词典》和《汉英法律词典》中的说明性解释,可以看作已经取得“法定”译名地位的英语法人名称至少有artificial person、 body corporate、 corporate body、 corporation、 jud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legal body、 legal entity、 legal person、 person共11种,其中legal person的权威性似乎最高,corporation次之;另外还有corporatio和legalis homo两种在英语中可以使用的拉丁语说法。如此算来,在上引辞书和文本中列出和使用的“法人”英语译名已经多达13种。 (二)重要的英汉、英英工具书中有关、相关及相似条目。 虽然作为译名的13种英语表达均来自令人肃然起敬的辞书或文本,但是一条法律术语竟然可以有如此多的译名的确令笔者觉得有些出乎意料。因此,为了查明上述译名的含义与汉语法人的含义是否基本对应、对应程度是否有差别以及英语中是否有比这13种译名更适合的词汇,笔者进行了初步的调查,结果如下:(1)英汉词典中的相关条目 A)《英汉辞海》 ・artifici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body corporate: COOPORATION ・convention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corporation 1:为某些目的联合起来的人和团体(如条件标准化)……2:[罗马法和民法] a: 依法视为独立单位或统一体的人和物的集合体,其权利和义务不同于由其他的人和物所组成的团体:大学也称为法人团体。b: 单一的人或物由法律拟定为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的法律上的个性或实体:ARTIFICIAL PERSON ・fictitious person n 1:(法律上的)假定的人在一些法律文件或诉讼中提到的、假设的而实际上不存在的人……2: JURISTIC PERSON法人 ・juristic person: 法人。法律承认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一群人、公司、合伙或其他法律实体-――亦称artificial person, conventional person, fictitious person. ・legalis homo: 法人,在旧英国法中拥有完全法律能力的人在法庭上不能通过剥夺公民权、开除教籍、丧失公民权或取消资格的方式排除他的权利(如宣誓、作证或作为陪审员);由法律保护的人;法庭上没有受到控告的人。 ・legal man, legal person: LEGALIS HOMO ・person 6: 被法律承认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团体、公司、伙伴以及其他合法实体――见JURISTIC PERSON. B)《元照英美法词典》 ・ artificial person 法人 与自然人[natural person]相区别,指由法律创制或由法律认可而产生的,如公司等实体。法律认为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并赋予其与人一样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英国1889年《解释法》[Interpretation Act]中有规定:制定法中凡称“人”[person]者,若非另有相反说明,均包括“法人”在内。 ・body corporate 法人包括公法人和私法人,亦作corporate body或corporation。 ・corporation 1 法人 该词的最初含义是指法人,即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单一法律实体的、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或一系列某一职位持有人。为了与自然人[natural person]相区别、法人有时又被称为“拟制的人”[artificial person]、“法律上的人”[juristic person]、或“团体人”[corporate person]。法人与组成法人的所有个人在法律上的区别是,它有自身的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与被诉、拥有财产、进行交易、承担责任。…… 2 公司 在美国,该词通常在此义项上被使用,即指根据法律授权而可以以独立于股东的人格实施行为,并可以永续存在的一个实体(通常是商业实体)。……英国对应于“公司”义项者常用“company”。 ・fictitious person 虚拟之人;假想之人 指依法律创立的公司等实体,并由法律赋予其人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和承担的特定义务;也指真实或假想的存在物,为了进行法律推理而被或多或少当作是人。也作artificial person、legal person、moral person等。 ・juristic person 法人 由特定法律制度赋予法律人格,可以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物的组织体。 ・legal entity 法律实体 指非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如团体和社会组织,可依法运作、起诉和被诉,并通过其机关作出决策。典型的法律实体是公司法人。 ・legalis homo<拉>守法人士 指未触及法律、未被开除教籍亦没有不良名声,因此具有宣誓作证资格的人[rectus in curia],亦即具有全部公民权利的人。 将上述两部工具书的定义两相对照,不难看出:① legalis homo所指其实是具体的个人,即“自然人”,与法人无关。《英汉法律词典》也将其译为“有宣誓资格的人、自由人”并说明“同lawful man”;《元照英美法词典》(以下简称《元照》)也在lawful man项下简单表示“(=legalis homo)”。因此,《英汉辞海》(以下简称《辞海》)将其译为法人显属不当,并且直接与其自身所下定义相悖。这一错误极有可能是因望文生义(legalis=法、homo=人)而“望文生译”。② 两部词典对legal person的解释可以说互相矛盾。《辞海》指明其与legalis homo等同,如此则不能指称法人,当然,《辞海》的本意显然也是把legal person当作法人的一种英文表达法,只不过是以其对legalis homo的错译为基础。《元照》则将其视同于fictitious person并与artificial person相提并论,由此推论,应该可以译为“法人”,而“虚拟之人”也可以甚至应当改译为“法人”。其他英汉词典大都认为legal person就是法人,所以,可以就此认定legal person具备“法人资格”,不过从这两部词典的处理看,在诸多可以表示法人的词汇当中,legal person的地位远没有其在汉英工具书和汉英翻译实践中的地位高。③ Legal man被释为legalis homo的等义词,而后者是被误译成“法人”的,而且其他“文献不足证”,所以,本文在目前所占有的材料的支持下无法证明legal man可以指称法人。虽然没有确凿证据说明《辞海》将其译释为“法人”有误,但本文决定对《辞海》的说法“不予采信”,并就此将legal man排除到本文探讨范围之外。④ 从词条定义反映出的独立性来看,《辞海》实际上将juristic person视为表示法人的英语词汇的中心,而《元照》则多者并重,在artificial person、 body corporate(corporate body)、 corporation、juristic person和fictitious person之间不分伯仲。(关于《元照》另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juristic person词条使用复数形式令人费解,笔者怀疑其中的“s”是衍文;其二,虽然fictitious person的汉语注释不是“法人”,但正如上文推论,其“也作”后所列内容表明也应译为“法人”)⑤《辞海》的有关词汇都单列条目,而《元照》却在其词条释义中列出了corporate person、 legal persn和moral person三条其本身并未收录的语汇。(《辞海》corporate词条第3d项第二目汉语释义为“由一个团体或社团形成的”,其后有“a-person法人”字样的示例)考虑到前者是综合词典而后者是法学专业词典,假如后者附列但不单列这三条语汇是出于“故意”而不是“过失”,就可以推定,词典编者通过查阅对照英语原文资料,断定它们不具备被该词典列成条目的资格,即它们不是真正的法律术语。 (2)英英法律词典中的相关条目 A)Black’s Law Dictionary(Second Pocked Edition) ・artificial person. An entity, such as a corporation, created by law and given certain legal rights and duties of a human being; a being, real or imaginary, who for the purpose of legal reasoning is treated more or less as a human being. Cf. LEGAL ENTITY. ・body. 3. an artificial person created by a legal authority. See CORPORATION. 4. An aggregate of individuals or groups. ・corporation, n. An entity ( usu. a business )having authority under law to act as a single person distinct from the shareholders who own it and having rights to issue stock and exist indefinitely; a group or succession of persons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rules into a legal or juristic person that has legal personality distinct from the natural persons who make it up, exists indefinitely apart from them, and has the legal powers that its constitution gives it .(斜体为本文所加) ・legal entity .A body, other than a natural person, that can function legally, sue or be sued, and make decisions through agents. Cf. artificial person under PERSON. ・person. 2: An entity (such as a corporation) that is recognized by law as hav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a human being. 此处定义引自一本简易美国法律词典,所释词汇自然经过了审慎筛选。从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出:(1)美国的法律术语中,专门用于指称法人而且最常用的语汇应该是artificial person, 与natural person对称,构成了近似法律汉语中“法人”与“自然人”的相对关系。legal person和juristic person既未单独列成条目,也未在所收条目中注为“亦称”,却直接用在了corporation的定义之中,这可以看作词典对这两条语汇的默认,等于给予了它们“别名”的地位,似乎也可进一步推定,词典编纂者认为,这两条语汇不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常用法律术语(如果是,就该收录),更不是生僻的法律术语(因为按词典编纂常规,一部简易词典不可能使用它本身不予收录的生僻词语为其收录的常用词语下定义),因而对于词典使用者而言,其含义应该不言自明,这也许意味着它们是两条通俗化了的法律用语(legal person有可能自始就是一条“准法律”语汇,而juristic person可能经历了某种通俗化过程,因为它与“首创”法人概念的德语法人明显同源、同形,本应是英语中“正宗”的法人。)但是,从它们在此处的用法看,它们应该能在特定上下文中替代artificial person。(2)在特定的上下文中,body完全可以视同于artificial person,当然,body显然也可以指由个人或团体构成的非法人组织。 B)Dictionary of Law (Sixth Edition) ・artificial person .A body, e.g.,a corporation recognized by law as having rights and duties. Known also as a ‘juristic person’. ・ body corporate. ‘A succession or collection of persons having in the estimation of the law an existence and rights and duties distinct from those of the individual persons who form it from time to time’…Examples: a registered company; a local authority; a body controlled by royal charter. ・corporate body. See BODY CORPORATE. ・corporation . A body of persons associated for some purpose and considered as having rights and duties and the capacity of succession…A corporation is domiciled in its place of incorporation. ・juristic person. See ARTIFICIAL PERSON. ・person. A natural person is a human being, capable of attracting rights and duties. An artificial person (known also as ‘juristic’, ‘legal’, ‘fictitious’) is, e. g., a corporation to which the law attributes personality. 这些定义引自一本小型英国法律词典,所以其所收录的词条必定也经过了细致甄别。这些定义表明:(1)英国法律英语和美国法律英语一样,以artificial person为法人的“法定”名称并与natural person相对;不同于美国法律英语的是,juristic person、legal person 和fictitious person三种说法被该词典列为“合法”的别称,不但比美国“默许”的别称多了一个fictitious person,而且其中与德语法人同形的juristic person还获得了单列条目的“殊荣”,这说明其在英国法律英语中的地位高于美国。但是,legal person和fictitious person没有自成条目,这也许同样意味着,在英国法律英语中,它们既不是常用的也不是冷僻的专门术语。(2)因为该词典中没有像Black’s Law Dictionary (以下简称black’s)那样专门说明person可以单独使用以指称artificial person, 所以根据英语常识应该可以推断,前者只有在上下文清楚时才可以独立使用,以简称的身份代替后者,而且两者之间没有差别。(3)body一词没能在英国法律英语中获得常用术语地位,因此一般不能用来代替其他表示法人的词汇。 (三)英语法人表达法总揽 纵观上引较具代表性的汉英、英汉和英英词典中所列的有关条目,可以得出如下9点初步结论: (1) 似乎最受我国学者和译者宠爱的legal person三部法律专业词典中均未单列条目,只是间接提及。其中英国辞典Dictionary of Law(引进版名为《朗文法律词典》,以下简称《朗文》)将其列为“二等”别称,“一等”直接列在了artificial person主词条释义之后,“二等”出现在person项下并且位列“一等”之后,不过有明确的“亦称”字样。美国词典Black’s将其当作无需解释的语汇直接用在了corporation的释义之中,没能确定其别称的“名分”。中国的《元照》则将其释为fictitious person的别称,但主条目却译成了并非汉语法律术语的“虚拟之人”和“假想之人”,可是在列出的三条“也作”词汇中,第一条却是作为主词条时被郑重译为“法人”的artificial person!综合legal person在三部专业词典中的“表现”,似乎可以推论:该语汇无疑可以表示法人,但不会是法律英语中的常用术语。 综合性辞书《新牛津英语词典》(以下简称《新牛津》)却与两部原文简明法律专业词典大相径庭,将其收录为单独词条并在定义文字之前注明“Law”字样,如此看来,legal person确实是一条法律术语。不过从释义“an individual, company, or other entity which has legal rights and is subject to obligations ”来看,此英语“法人”并非彼汉语“法人”,因为汉语法人只包括“组织”,而此处定义中却赫然明示legal person可是“an individual”,这表明其外延比汉语法人的外延宽泛。 令笔者惊诧莫名而又百思难解的是《新牛津》对其它“法人语汇”的处理。除legal person以外,在本文至此已经提到的18条语汇中,该词典只收录了person和corporation两个本该收录且不是法律专业术语的单词及body corporate一条词组,但后者的释义仅有“formal term for CORPORATION”寥寥4个单词。对此,笔者揣测,不同编纂者不仅对相同语汇的术语地位看法不同,而且其含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2)在汉英词典中排位比较靠前的corporation的确可以表示法人,而且“该词的最初含义是指法人”,但正如《元照》所说的,该词在美国“通常”用来指“公司”,这一点也得到了Black’s和《朗文》中相关定义的印证。另外笔者认为,既然两部原文简明法律词典均未确切说明corporation等于artificial person, 反而都在artificial person的定义中举corporation为例,那么就应该推定corporation只是一种artificial person。至少可以说在现有意义上corporation最常用的用法是指“公司”,《元照》的“最初含义”说与《朗文》的定义结合起来看也可佐证这一点。 (3)artificial person在两部英英法律词典中都处于中心地位;在《元照》中只能与juristic person等共享秋色,不过从定义详略程度上看,artificial person的中心地位仍然依稀可辨;但在《辞海》中却落到了juristic person之后,而且虽然独占一个条目,不过没有独立的定义。这一差异虽然耐人寻味,原因却难以窥知。Artificial person在《新汉英法学词典》法人条目中名列第一,而在很多情况下风头十足的legal person反而在9种英语表达法人列倒数第二,这可能是该词典编者比较尊重原文词典的结果。在其它三部前引汉英辞书中,artificial person一次列3之第二,另一次列11之最后,还有一次干脆“名落孙山”,这可能是有关编者比较尊重英汉翻译实践的结果。 (4)juristic person在英英、英汉、汉英词典中都占有看似比较重要的位置。 (5)body corporate和corporate body在美国法律英语中不是常用的专业术语。从《朗文》的英国法定义看,这两条貌离神合的等义语汇的含义与美国的corporation法人义项的含义比较接近。另外,《新牛津》和《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辞典》(以下简称《用语》都只收录了body corporate, 都说明它只是corporation的等义词,后者还说明它强调公司实体和组成成员而非抽象概念(“emphasizes the entity and the members that make it up rather than the abstract notion”)而且主要流行于英国(“is now used more commonly in BrE than in AmE”)(Garner, 1995)。 (6)legal entity的含义比较宽泛,所指不限于法人。《元照》将其译为“法律实体”和美国的Black’s中“Cf.”说明都可以作为明证。 (7)person只是可以用来指称法人或者“包括‘法人’在内”。 (8)汉英辞书中列出的jud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和legal body不见于英英和英汉词典,说明他们都不是常用的法律术语;拉丁语单词corporatio 是英语corporation的来源,也不见于英英和英汉词典;legalis homo之以被列为汉语法人的可选英语法人译名,很可能是因为先有了某些辞书的错误翻译。 (9)《元照》、《辞海》和英国的《朗文》三部词典还提到了fictitious person、corporate person、moral person、conventional person 和body五种明显可以在特定上下文中汉译成法人的表达法,汉英词典――尤其是两部汉英法律词典――没有列出,可能是编者的“千虑一失”。(两部汉英法律词典显然试图列出所有可以译成法人的英语说法)。 概而算之,本文收集到的法人概念的英语名称已经有18种之多,(其中包括本文认为有误的legalis homo)。 四、“法人”英语译名的确定 经过上述调查,笔者认为: (一)法人的“法定”英语译名应该确定为juristic person。原因有四:第一,法人概念肇始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放弃术语地位较低且外延大大宽于汉语法人的legal person而改用基本上原汁原味的juristic person可以说是正本清源之举。第二,英语中的juristic比legal意义更加单纯明确,前者的含义是“法律的、法学家的”,与person结合后不易导致“别解”,而后者含义是“法律的、合法的”,与person结合后既可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也可能是“合法的人”。(其实《辞海》的处理透出了一些端倪)第三,Black’s的主编B.A. Garner在其1995年的著作《用语》中指出: juristic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These phrases, which are esp. common in Bre, are ordinarily defined as “a corporate entity.”Holland’s definitions are more precise:(1):“a mass of property or a group of human beings that, in the eye of law, is capable of rights and liabilities”;or(2)“such a mass of property or group of humans to which the law gives a status.”… Juristic person is the usual phrase… Other names for juristic person are conventional person, fictitious person, and juridical person, all of which should be avoided as NEEDLESS VARLANTS. 显然,Garner 1995年仍然认为应该首先使用juristic person, 其次选用artificial person来表示法人,而2002他主持词典编写时却选定了后者作为法人概念的法定名称,前者甚至连别名的明确名分也没能得到。这一变化也许意味着作为作者表达的是个人观点,作为主编需要与其他编者讨论,因而不能全面体现其个人主张。但无论如何,行内专家9年前的“规范性意见”对我们今天的选择仍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此外,数十年前出版的《辞海》实际上把juristic person放在了诸法人名称的首位。第四,legal person在翻译实践中虽然大有约定俗成之势,但汉英工具书却没有表现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尤其是《新汉英法学词典》,实际上对legal person的地位表现除了明显的“蔑视”。从工具书在多数人心目中具有的规范性权威地位来看,legal person的译名地位之约尚未铁定,其通行之俗也没能达到普遍认可之大成,所以大有“商量的余地”。即便说已经约定俗成,也应该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舍弃legal person,本文上文已经借《新牛津》的定义说明的legal person与汉语法人之间意义明显不对等的情形。基于以上四条理由,笔者认为,法人的首选英语译名非juristic person莫属。 (二)应该选择juridical person作为法人的第二译名或并行译名。主要根据是世贸组织的关键法律文本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使用juridical person表述法人概念并对其含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juridical person”means any legal entity duly constituted or otherwise organized under applicable law, whether for profit or otherwise, and whether privately-owned or governmentally - owned, including any corporation, trust, partnership, joint venture, sole proprietorship or association; m)“juridical person of another Member”means a juridical person which is … n) a juridical person is; i)“owned”by persons of a Member if …; ii)“controlled”by persons of a Member if …; iii)“affiliated”with another person when…or when… (第二十八条) 英语可以说已经是国际法律界不争的第一工具语言,因此我们在为汉语法律概念确定英语译名时不仅要考虑英美法的表述方式。这也是因为汉语法律英译的主要目的不是让英美法系的人们了解我国法律,而是世界各国需要了解我国法律的人通过国际化程度最高的英语达到其目的。因此,笔者认为,juridical person不见于英英、英汉词典而且被Garner贬为“不必要的别称”,只是反映了其在英美法律语言中的地位,而世贸法律的果断采纳和详尽定义却体现了其在国际法律英语中的地位。世贸组织立法专家们如此选择,很可能是为了使此国际法尽量避免偏囿于某一特定鼻息成说而特意另辟蹊径。所以,选定juridical person为法人的英语译名,虽然从表面上看有违背英美法律语言潮流的嫌疑,但实质上确实可以称得上“与国际接轨”之壮举,顺应了国际化大潮流。同理,本文认为,juridical person比最受英美法律界人士钟爱的artificial person更有资格成为法人的英语译名。 (三)在汉语法律英译实践中完全避免使用(1)意义并非法人的拉丁语汇legalis homo;(2)意义基本上相当于corporation的拉丁语单词corporatio;(3)可以但并非仅仅指称法人的英语单词body、corporation和person;(4)不见于本文所引英英、英汉词典的legal body和judicial person(judicial的通常意义与法官和法院有关,基本上没有“法律的”意思。);(5)corporation的别称body corporate和corporate body以及形、义非常相似的corporate person;(6)形、义“可疑”的legal entity和moral person;(7)也许需要“忍痛”才能“割舍”的legal person(上文已经说明原因)。 (四)在法律汉译英实践中尽量避免使用字面意思强调“拟制/虚拟人格”的artificial person和fictitious person以及字面意思令人费解的conventional person。 五、结语 “法律法规翻译的难题之一就是法律体系(或体制)间的术语的不应对性(杜金榜等,2004),本文建议确定的法人英语译名虽然也不能“完整表达”(杜金榜等,2004)我国法律中法人这一“相对固定的概念”(杜金榜等,2004),但在相关文本中有关规定的“映衬”下,可以接近奈达著名的“动态对等”(dynamic equivalence)标准。另外,本文的建议主要适用于汉英翻译实践,至于汉英工具书是否应该将全部可以表示法人概念的英语表达法列出以及如何列出,笔者认为还需斟酌讨论,不过笔者强烈建议汉英工具书不再将legalis homo和corporatio列为法人的可选译名,因为前者根本不是法人,后者是纯粹的拉丁语,极少见于英语文本。 参考文献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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