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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召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工作座谈会 组织部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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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29日下午,江苏省法制办召开省法规、规章翻译工作座谈会,省政府有关部门、高校及专业翻译机构等20多个单位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精神,如何进一步开展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工作进行了探讨。
    出席座谈会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高校外语院系教授和专业翻译机构负责人,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就如何做好法规、规章的翻译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关于法规、规章初译问题。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王喜六教授建议,法规、规章起草部门委托翻译专家对由本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进行初译,应将涉及本部门、本领域的专业英文术语提供给翻译专家,以提高初译的效率和质量。
    (2)关于翻译和审定队伍的建设问题。南京大学曹建新教授提出,建立翻译人员与专家相结合的翻译工作模式十分必要,初译后应聘请精通英文、有相关法律知识、有丰富翻译经验、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队伍对初译稿进行认真审改。东南大学袁晓宁教授和刘须明教授对专家队伍的组建及日常沟通交流、工作机制的建立等问题各自发表了建设性意见。
    (3)关于翻译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问题。河海大学彭辰宁教授、南京邮电大学周建平教授认为,翻译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英语基本功,较高的英语和法律方面的素养,不仅要注重语言功底,也要强调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要吃透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统一词条用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
    (4)关于利用社会力量进行翻译问题。工程技术翻译院和泰利特翻译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搞好法规、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十分必要,他们愿意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我省法规、规章英译工作的开展和译文质量的提高。省级机关有关部门与会同志表示,将在省法制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法规、规章的英文本的初译工作。
    江苏省法制办沈秋潮副主任作了总结性讲话,对法规、规章的译审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忠实、准确,译文必须忠于原文,不得走样或产生歧义;二是要规范、统一,译文的格式要规范,同一法律概念的表述要前后一致;三是要严谨、周密,选择词语、句型要反复推敲,表述严密、完整,防止矛盾和疏漏;四是要严肃、庄重,体现法规、规章的权威性,避免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文艺语言;五是要简洁、通俗,语言朴素平实,易看、易读、易懂,避免使用艰涩、冷僻的词语。沈主任还指出,胜任的法规、规章翻译人员应具备扎实的英语基本功、高度的责任心、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必要的专业常识等四个方面的基本素质。英语基本功是基础,责任心是关键,法律和专业知识是条件。
    对于今后我省法规、规章翻译工作的开展,特别是2006年,沈秋潮副主任强调,要把好初译、初审和专家审定三关,即由法规、规章的起草部门负责初稿的翻译,由省法制办负责初稿的初审修改,初审之后再请专家审定,最后由省法制办再次进行全面审查,确定法规、规章正式译本。法制研究中心应抓紧研究和制定法规、规章译审工作制度和程序,适时正式发文,统一规范我省法规、规章的翻译和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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