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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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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9日,国法秘〔2006〕16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经费管理,保证工作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关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每年编制预算的具体要求编报各类经费预算。有项目支出和各类会议支出的司室,要将当年项目完成情况及下年度项目支出、会议支出经费需求的说明材料,于每年8月以前上报秘行司。经费支出预算及说明材料由财务部门汇总,经秘行司核报办领导批准后,报送财政部。
    第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管局编报决算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报各类经费决算和说明材料,经秘行司核报办领导批准后,报送财政部。
    第四条  财务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对经费收支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提出预算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各司室上报预算执行计划的基础上,做好分月用款申报计划。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署的审计监督和财政部的指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第六条  各类经费支出(含出国用汇)必须符合批准的预算计划,并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财务部门对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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