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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采购工作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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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政府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  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秘书行政司负责统一管理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各司、研究中心、信息中心、服务中心,研究和确定机关政府采购的规划;
    (二) 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 对参与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  信息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应对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和交货时间等情况加以文字说明。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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