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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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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2009年8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就《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出版物分销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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