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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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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人民日报》 ( 2006-11-01 第0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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