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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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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1981年6月22日第67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人民日报》 ( 2006-11-01 第0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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