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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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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7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

    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云南省民办科技企业条例

    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三、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四、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

    1995年1月1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六、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七、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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