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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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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1989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三、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1989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四、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1989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陕西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六、陕西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卫生规定(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七、陕西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1994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八、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2年9月2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九、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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