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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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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定

(2009年3月5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  2009年10月20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报告。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并报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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