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和意义这两个概念意思相近但又有区别。作用是一事物直接产生的某种现实效果,而意义则是一事物由于产生了某种现实效果而形成更大范围的效果。由于有作用,所以才有意义。从这一点来看,意义是包括了作用的。作用是显性的,意义是隐性的;作用是微观的,意义是宏观的;作用是意义的前提和基础,意义是作用的结果。二者是因果关系、直接与间接关系、微观与宏观的关系。地位是某事物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一事物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直接取决于该事物在社会生活的作用和意义。法规规章译审的作用、意义和地位同样如此。现分述如下: (一)法规规章译审工作的作用 1、法规规章的译审可以扩大该法规规章的宣传范围。这应当是法规规章译审的首要作用。法规规章原始语言文本(汉语文本)为国内或本行政区域内的读者提供了学习、了解该法规规章的条件和机会,但对于没有能力阅读汉语的外国人或特定的少数民族人员来说,他们则无法做到。要想为他们学习了解该法规规章提供条件和方便,就必须将该法规规章翻译成特定的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从这个意义上讲,将法规规章翻译成特定的外国语言文字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得法规规章的对外宣传有了可能和条件,可以扩大该法规规章的宣传范围。 2、法规规章的译审具有介绍、交流和传播立法的作用。将法规规章翻译成为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为外国的机关、组织或特定地区的人员了解此法规规章提供了可能,促进特定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之间对该法规、规章和法律文化的交流,从而起到法律的介绍、交流和传播作用。法规规章的译审可以扩大法规规章的实施影响,甚至有助于实现其国际影响。如1988年6月,山西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后,国家统计局于1989年就将其翻译成英文供国际交流。这种翻译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该法规,而是把我国地方统计立法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介绍给外国同行,从而扩大我国统计法制建设在国际上的影响。 3、法规规章的译审具有扩大和强化法规规章实施的作用。法规规章特别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总是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内特定的社会组织和特定的人员。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一些地区涉外组织和人员会不断增多。法规规章外文本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非汉语使用者增加了学习了解该法规规章的机会,有助于他们遵守有关法规规章,从而强化了该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同时,法规规章的译审促进了法规规章的境外宣传,延伸了该法规规章的实施范围,扩大我国法制工作的宣传和影响。 4、法规规章译审具有反馈立法不足的作用。法规规章的制定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确立,要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做到尽善尽美。但从客观实践来看,根本不存在完美的制度:同一制度规范因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背景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而翻译法规规章的过程有助于发现立法中的瑕疵,这种缺陷反馈到立法机构,可以促进其修订该法规规章。法规规章的译审可以反馈立法漏洞,提高立法人员的素质,提升立法质量。 同时,法规规章的翻译还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没有法规规章的外文翻译和对外交流之前,我国的法规规章制定只需考虑中国文化背景下的表述方式和文字表述即可,有了法规规章的译审工作和对外交流之后,我们在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时不仅要考虑中国人文化背景和语境下的表述方式,还要考虑被翻译文字国文化背景和语境下的表述方式。这些制度设计的进一步周延和立法技术的进一步规范,都有助于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二)法规规章译审工作的意义 1、法规规章译审工作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商在华投资不断增长,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往也大大增强。外国企业、组织和外国人对我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关注和了解亦日趋迫切和必要。与此同时,我们的地方政府也需要深层次向世界宣传自己、展示自己,这种宣传和展示就包括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法规规章译审工作是展示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窗口是一个国家、地区和组织对外传递、交流和处理信息的场所,也是展示其形象和地位的场所。社会公众通过窗口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地区和组织的形象,获取其基本的、最重要的信息,从而加深对其的了解。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不仅在经济、社会、文化、社会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在法治建设,包括政府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建设的成就是展示我国国际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规规章的译审工作。 3、法规规章译审工作也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承诺的具体行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我国政府须向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成员通报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贸易政策的审议,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对其他成员的审议等。基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要求和我国承诺,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有关透明度的内容中,我国承诺将使世贸组织成员获得译成一种或多种世贸组织正式语言文本的所有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这里的其他措施就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开展法规、规章的译审工作也是兑现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履行国际义务。 4、法规规章的译审工作也是完善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翻译法规规章并非为了便于某些人或某个群体实施适用该法规规章,而是为了工作交流或法律文化的交流。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治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是法律制度、法律实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的总称。法律翻译是翻译中的高端服务。我国的法规规章所凝结和体现的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该法规规章的译审是对该法律文化的提炼、挖掘和发展。因此,法规规章的译审工作也是繁荣法律文化的重要途径;它可以繁荣我国的法律文化,促进我国法制文化的交流与发展。法律文化应当包括法律翻译文化,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繁荣需要借鉴外国的法治经验,这就需要翻译外国的法规规章。同时,一个国家和地区法制建设的优秀成果是世界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应当归人类共享,这同样也需要借助于翻译,通过法制文化交流,从而为人类社会作出贡献并提高地位扩大影响。 总之,法规规章的译审工作事关地区形象、政府形象和公众权益,是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政府法制机构的一项新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增强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同时,法规规章的译审工作的深度与广度体现着一个地区对外开放的程度和水平,体现着法制工作特别是政府法制工作的内容和水平,衡量着一个地区的形象、地位、社会公共服务内容和水平。 (三)法规规章译审工作的地位 1、法规规章译审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需要了解和遵守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就需要将其翻译成外国语言文字。而法规规章译审则是地方立法的后续工作,是提升政府法制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 2、法规规章译审工作是开展对外法治交流的重要平台。当前,“领域外交”在我国各专门领域不断向纵深发展,对外法治交流正在成为我国与国际社会平等对话和维护我国权益的一个重要平台。宣传我国的法制建设制度,服务于我国的对外开放,这是法规规章译审的主要方面。我国的法治建设,包括政府法治建设,与我国的经济建设一样,也是在对外开放、对外交流中不断推进、不断发展的。在这方面,法规规章译审工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向国外介绍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包括政府法治建设的成果)需要通过译审;引进外国先进的法治文化和理念,实现“洋为中用”,同样离不开法规规章或其他法治成果的译审。在对外谈判以及履行有关透明度承诺的过程中,译审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载于《政府与法治》2011年第6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