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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和步骤解读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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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法制办复议一处 张惠媛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它们分别体现了法的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总是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而且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和某些道德标准如习惯、习俗、宗教规范等,衡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者是正确的。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间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法律人在作出法律决定时二者兼顾,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中寻求最佳的协调。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人们的行为安全和行为的相互调适得不到期望,人们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就不能正常进行。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及时高效,社会就不可能长治久安、和谐发展。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但是,在特定时期,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对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即以实现法的秩序价值为基础,因为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最基本的价值,是法的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其他价值的基础,然而秩序本身又必须以符合人性、符合学理为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法治社会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按照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即: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根据两个前提进行推导,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且可以相互转化。行政复议机关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来回穿梭。在审理案件时,要选择与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和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和掌握其背后的含义,对所要决定的个案纠纷进行解释,对一般与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以解决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用规范裁剪事实、补充事实。运用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说明和论证每个具体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换句话说,以法律推理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得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来讲,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定职责,对这种行为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适当性。审查其合法性,主要判断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审查其适当性,要综合考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因素,依据客观事实,避免主观臆断。对某一事情的合理性判断,社会或者特定的多数人都会有一个相对公认的标准,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这样的标准,是审查其适当性的重要方面。此外,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还要看该行为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适用对象范围内是否有相对稳定统一的标准。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后,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判断,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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