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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县级法制工作的目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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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邱县人民政府县长 李红光

  我们经常说建设法治政府,其实法治本身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通过法治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也就是说,政府法制工作的目标定位应该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目前,政府法制工作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如果仅仅停留在执法案卷检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发放执法证件等工作上,势必跟不上政府中心工作的步伐。这就要求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创新思维,改进方法,积极探索,与时俱进,敏锐把握政府法制工作的新趋势,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领域和内容。

  一是围绕经济发展营造优良的法制环境。一方面优化服务环境。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对项目审批事项做到“一站式办成”、“零时间停留”,实行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招商引资项目、高薪技术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等实行优先审批。另一方面是优化执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企业或个人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干预。实行进企业检查准入制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或涉及安全生产、专门案件等情况外,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到各企业检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培训。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政法机关办理企业案件中,不得随意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不得随意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和生产经营。特别是对外地投资客商的车辆及途径我县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只纠正违章,不罚款、不收费、不扣车、不滞留。加大执法队伍整顿力度,推行轮岗制和末位淘汰制,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随意、多头、重复、粗暴执法和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行为。

  二是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支持。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瞬息万变、纷繁复杂,突发事件、矛盾纠纷、热点难点等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大多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安定和谐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很多事件与问题需要党和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来解决。政府法制机构要紧紧围绕“政府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这一职能定位,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不断拓展政府法制工作的新领域,创新服务方式,积极介入当前的中心工作,对重要法律事项要思虑在前、谋划在前。对于所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法制机构既要提出可操作的可解决问题的方案建议,保证对策建议的合法性;又要兼顾对策建议的合理性,避免后遗症或者引发新的纠纷,追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有支持意见;凡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简单驳回了之,要有调整建议;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但是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精神,改革发展方向的内容,应当明确予以支持并且提出完善建议。

  三是围绕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合同审查和纠纷处理。招商引资是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近年来,各地把招商引资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不断加大招商引资的密度和力度,积极利用内、外资来加快实现地方经济增长。但是,招商引资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和谐问题,其中涉及招商引资企业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有的还引发成为诉讼案件,成为一个地方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政府法制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发挥其作用,要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的决策、重大项目投资的洽谈,尽量防范和化解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风险,保证重大项目决策科学、合法,减少和避免政府的合同责任风险和项目投资建设不应有的损失。一方面要注重服务,服务是招商引资的主旋律,招商引资的过程,就是为客商服务的过程。政府法制部门要在提供法律服务力度中要做到热情、灵活、细致、周到、感人,以优质的服务和极大的诚意赢得客商、留住客商。另一方面要注重合同,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考核,达不到标准的严格按照合同和有关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四是围绕化解社会矛盾完善规章制度。处理涉法矛盾纠纷是法制工作的另一工作重点。在工作中,我们既要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更要重视通过完善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与纠纷。现在有些地方在解决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问题不爆发不重视,很麻木。一旦爆发了,要钱给钱,要什么给什么。过多依赖事后补救、末端治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很容易陷入盲目被动、疲于应付、甚至恶性循环的困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治标层面上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而应当深入分析产生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制度层面的原因,努力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化矛盾于未发,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来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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