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有资料表明,现行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占了八成以上。可以说,行政执法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近年来,随着相关制度的逐步完善,学法用法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行政执法充分发挥了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但同时,因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等特点,加之一些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等原因,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一些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时有发生。因此,行政执法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我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近几年,人事部门也围绕大局,结合部门职能,在公务员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一、我市公务员行政执法监督概况
近几年,我局根据部门职能特点,从不同的角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了公务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是加强培训教育,构筑思想防线。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是公务员。加强公务员的思想教育,促使公务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基础。从2002年初,我市就在《全市人事编制工作要点》中,就对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进行了部署,随后又在全年公务员培训计划中进行了安排。并同市委宣传部、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国家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培训的通知》,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了依法行政培训,并在公务员四类培训中纳入了依法行政内容。为保证参加培训公务员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公务员自觉学习依法行政知识的自觉性、主动性,规定了把依法行政培训的结果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把执法部门作为重点推进单位,及时地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用典型推动工作。总结了推广了所辖五常市《克服困难,创新办法,全面做好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等典型经验,带动了全市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培训学习,有效地提高了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是加强制度约束,完善监督机制。公务员制度运行以来,我市从完善制度入手,在规范公务员行政行为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先后出台了《哈尔滨市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加强考核评奖工作的通知》、《哈尔滨市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这些办法,从加大公务员考核力度的角度,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加大了对违纪公务员的惩戒力度,完善了公务员激励机制和惩戒约束机制。同时,严把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了廉政监督,坚决纠正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要求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这些制度的实施,为严肃行政纪律,保证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勤政廉政提供了保障。
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务员行政执法监察。2004年,我市出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根据这七条禁令,我局为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主线,坚持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原则,以整治公务员,特别是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畅通出口”为目标,针对行政执法和监督环节存在的问题,拟定了《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七条禁令〉的投诉和处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是此前我市出台的公务员量化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的延伸,也是对公务员日常管理的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办法借鉴了各地做法,以我市颁布的七条禁令为基础,以有效投诉为监督手段,对投诉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申诉等做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在投诉处理方面,对被有效投诉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不宜开除的予以辞退等行政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应承担的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加强了监督,对公务员的警示、惩戒及相关处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办法颁布以来,全市各级监察、人事部门共受理投诉200余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畅通了社会和舆论监督渠道,使监督与惩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使公务员行政执法监督落到实处。
四是推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04年我市推行了政务公开办法,将所有部门的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目前,全市各级机关中普遍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的依法行政氛围和环境逐渐形成。同时,还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2006年在全市进行了公务员法学习宣传活动,各职能部门也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宣传,一方面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为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是做好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颁布后,为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督促各地、各部门继续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我市专门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成立了联合检查组,在各地、各部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对一些区、县(市)和市直机关公务员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查处。全市共清理“吃空饷”人员620人;对1996年不符合过渡条件但已办理过渡手续的100余人取消了登记资格,切实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还把学习宣传法律法规贯穿于检查工作的全过程,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学法用法的意识。通过检查,各地、各部门在健全新的用人机制、规范人事管理、提高队伍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方面都有了明显改善。
二、公务员行政执法监督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随着公务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不断加强,近年来,我市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有所提高。但与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就目前我市的情况看,公务员行政执法和监督环节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一些执法人员人治、特权思想较重,传统的专制人治和人治下的法制还时有表现。对法的认识还没有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执法的随意性较大,缺位、不到位、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时有发生,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是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不强。一方面,只重视对专业知识的掌握,而对与本岗位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的还不够。另一方面,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在履行公务时,适用行政执法程序错误、应告知未告知、执法程序颠倒、引用法律依据错误、证据提取不全、审批手续不完备、法律文书不规范等程序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三是执法人员中滥用职权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公务员不能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由此产生权力异化,权力被滥用;有些公务员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为而不为”,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予答复。这都给相对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严重地破坏干群关系,损害了政府形象。
四是监督与制裁手段不完善。对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无法追究,直接影响了依法行政质量,而且容易产生执法腐败。
五是行政执法环境亟待改善。社会法治合力不强、对执法人员考核体制不健全、各部门执法尺度不统一、复杂的公共关系以及来自各方面的干预等等,对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都产生了不利的制约或牵制作用。
三、加强公务员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措施
从近年来的实践情况看,要解决公务员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人事部门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转变公务员的思想观念,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一)广泛做好宣传工作,使公务员实现法治观念上的重大转变。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营造做好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对依法行政给与更多的关注,使广大公务员正确认识行政执法的本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对国家的法律负责,严格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力,逐步实现公务员在依法行政观念上的重大转变。
(二)大力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法律素质。要通过各类培训,特别是要利用《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实施的有利契机,搞好学习培训,使广大公务员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和把握公务员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责。
(三)建立学法制度,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水平。要建立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对于领导干部,要定期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对于一般公务员,也要建立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更要建立健全各项学法制度。
(四)强化监督机制,切实改善行政执法环境。要逐步探索实行部门、人员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层层签定责任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加强监督力度,出现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实现真正的依法行政。通过对不合法不适当执法行为的追究,使公务员做到执法权责统一,避免出现“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确保公务员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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