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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天津休闲渔业的立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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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法制办  陈卓

  摘要:休闲渔业当前正在中国迅猛发展。开发休闲渔业是渔业现代化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天津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大潮中,发展海滨休闲渔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当然也存在不少问题, 文章通过对休闲渔业定义的总结,对现有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对休闲渔业进行立法的一系列对策。

  关键词:休闲渔业 监督管理 现状 对策

  按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休闲渔业作为区别于传统水产业的一种新形式,逐步成为了适应经济发展与社会要求的热门产业。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 作为国际水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休闲渔业被视为可创造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现代化产业。目前, 在美国每年约有3520万名休闲钓客, 估计每人年消费平均为1100美元, 消费总额达387亿美元 。国内如山东长岛、浙江舟山等地的休闲渔业也开展得如火如茶,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国内外的实践证明, 发展休闲渔业是渔业现代化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巩固现有有效的管理制度,设定新的促进休闲渔业发展的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确定休闲渔业概念范围的意义

  一般来讲,休闲渔业主要是指在大都市周边地区和间隙地带,利用渔业设备与空间、渔业生产场地、渔业产品、渔业经营活动、渔业自然环境与人文资源等,经过规划设计而发展起来的,与人们的休闲生活、休闲行为、休闲需求密切联系的,又与现代旅游相结合的新型交叉产业 。有人认为这类休闲产业应当包括渔业观光、旅游业以及水族馆产业等 。也有人认为这类产业还应当包括渔业生产体验和渔业风俗展示等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新型的兼有渔业和旅游业特点的新的经营方式,对休闲渔业的定义不能过于宽泛,这样既不利于对该类产业有效定位,从而明确各部门的管理权限,也不利于今后的执法工作。因此,明确休闲渔业的概念和范围是成功完成休闲渔业立法工作的基础。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休闲渔业的产生和发展始终依托于传统渔业中的捕捞行为,无论是所谓的“当一天渔民”还是出海观光垂钓,都是在传统捕捞业基础上产生的新的服务性的业态,故笔者认为休闲渔业应该是一种利用渔业设备与空间、渔业生产场地、渔业自然环境等,发展起来的,与人们的休闲生活和休闲需求密切联系的新型渔业。组织者可以通过旅游业的模式进行操作,但究其根本仍然是渔业或者水产业。

  二、我市休闲渔业的现状及问题

  天津市从1998年开始出现了利用渔船接待游客从事海上一日游的活动。目前发展到游船59艘,其中塘沽49艘,汉沽10艘,年接待游客3.1万人次 。另外在一些地区还开发了踏海拾贝等旅游项目。涉海休闲渔业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捕捞力量,同时拉动了海鲜餐饮业的发展,促进了临海地区的地方经济。

  但是,作为在渔业生产结构调整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天津休闲渔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产业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我市休闲渔业的项目缺乏整体规划,无序竞争现象突出,不少建设项目雷同,且服务品质一般。其次,政策扶持较少,投资主体单一。银行、税务等部门没有具体的财政、金融支持,从实践来看,休闲渔业资金筹集渠道狭窄,忽视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没有积极鼓励个人投资,吸纳闲散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三,目前管理监督相对混乱,各项制度不健全,运营安全存在隐患。休闲渔业管理监督方面的混乱主要表现在对船舶及其他基础设施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对游船的安全监督的不够有力。第四,对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不够。我市的渔业自然资源历来并不丰富,无序的海钓和捕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鱼类品种减少。部分游客的遗留物还造成了对海域环境的污染。

  三、外省市的经验

  面对休闲渔业的蓬勃发展,一些临海省市都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化解发展与环境,生产与安全之间的矛盾,规范休闲渔业的经营行为。例如,广东省就颁布了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明确了休闲渔业的主管部门,休闲渔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以及休闲渔船的船舶管理要求等内容,使经营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另外,广东的珠海市为落实该省政府的规章,由市财政出资为每艘休闲渔船补助2~3万元用于船舶改造,增加安全设备,同时承担50%船舶保险。此外,广东省还明确规定,休闲渔业船舶出港前、进港后一个小时内应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手续(即航次签证),渔港监督人员应登船进行安全检查,以此保证休闲渔船的操作安全。另外,2003年7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旅游局、交通厅、公安厅、海事局联合发布了《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要求休闲渔业必须企业化经营,个人不得单独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负全面责任,船长对全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负直接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在休闲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管理环节,浙江省规定可实行定期签证,但渔港监督机构应加强现场监督,确保船舶及人员安全。广东省和浙江省均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管理,建立针对休闲渔业船舶的海上遇险救助机制和重大事故处理预案。

  四、对天津休闲渔业立法的对策和建议

  为有效解决天津休闲渔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笔者建议休闲渔业的立法应该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应该在立法中明确休闲渔业的概念范围,注意休闲渔业与其他产业交叉点的辨析,特别是与运输业和旅游业的区别。现实中,休闲渔业的组织者往往都是旅游行业经营主体,而休闲渔业的主业之一就是运送游客去岛屿或者礁石垂钓。有效区分这些业态与渔业的差别,就成为了休闲渔业立法的基础点。

  第二,在明确休闲渔业的概念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休闲渔业的主管部门,出于笔者的认识,休闲渔业的主管部门始终应该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而其他行业 的主管部门应该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完成对休闲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根据外省市的经验,在立法中要求休闲渔业船舶出港前、进港后一个小时内应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手续(即航次签证),渔港监督人员应登船进行安全检查,以次保证休闲渔船的操作安全。

  第四,参考出租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立法中明确要求休闲渔业必须企业化经营,个人不得单独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这样的好处是可以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保证日常隐患的排查,有利于突发事故后的组织救援和追究责任。

  第五,在立法中明确出一到两个渔港可以停靠休闲渔船,实施港口集中化管理。因为天津的海岸线比较长,约153公里,现阶段可以停靠渔船的港口总共有7个。在立法中限制出可以停靠休闲渔船的港口不仅有利于整合旅游资源,实现规模化效应,而且可以有效落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休闲渔船的航次签证。保证渔船的安全经营。

  第六,在立法中要求企业或者监管部门加强对休闲渔业从业者的培训。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休闲渔业也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能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具体管理休闲渔船的船员,更应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在立法中同时还应该规定主管部门应该有效监督企业切实履行该项职责。

  

  总之,休闲渔业作为一种新型的渔业形式,它所面临的问题还会不断的出现,这就要求我们以发展的眼光来审视各项制度的设定,继续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贯彻到休闲渔业的立法工作中去,争取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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