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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第一份实行“三统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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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山东省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为落实这一要求,青岛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法制〔2012〕3号)。近日,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的我市第一份政府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号)正式发布,登记号为QDCR-2012-001001。其中“QDCR”是市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代号;“2012”是代表制定文件的年份;“001”是市政府代号;“001”代表登记流水号中的第一份。

  按照“三统一”制度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应送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在正式印发的文件首页标注登记号,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未落实“三统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并且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这一举措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将在2015年底前分批次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三统一”的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目前,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已经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且按照有关规定每季度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市政府公报、市政府网站和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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