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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法制办积极运用复议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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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15日,申请人庄某因对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济南市法制办复议案件审理处受理此案后,迅速安排专人办理此案。

  经审查查明,2010年4月22日19时许,申请人在下班途中遇车祸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被申请人采信第三人用人单位的证据认定申请人受伤时间不属于下班途中的情形,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鉴于案情明显存疑,济南市法制办复议案件审理处多次联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交换意见,被申请人经认真审查证据,最终于11月8日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11月10日作出工伤认定,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

  2011年11月10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依法终止。

  济南市法制办复议案件审理处在办理庄某复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时,充分、及时、客观的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沟通,多次组织相关利益方进行协调,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各方利益,真正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复议调解所呈现出的中立、高效、便民、快捷等优势也获得了复议各方的高度认可,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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