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信息 > 地方法制信息 > 江苏 > 扬州市
扬州市政府出台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为规范全市食品安全考核工作,切实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日前,扬州市政府出台《扬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有: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等10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市政府对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地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扬州市政府法制办)

  

】 【打印
【相关报道】

首页 |
机构职能 |
新闻中心 |
法规快递 |
地方信息 |
法制监督 |
行政复议 |
机关工作 |
专题专栏 |
在线互动 |
网站地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55178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最佳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