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信息 > 地方法制信息 > 黑龙江 > 哈尔滨
哈尔滨市出台《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近日,市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我市是最早将人防工程投入民用的城市。人防工程现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办公、停车等,对于促进我市经济繁荣、安置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地面建筑物相比,人防工程具有相对封闭、通道少、遇灾施救难度大等特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市政府出台了《办法》,于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生产、经营、办公、停车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包括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和单独建设的面积达二千平方米以上的非人民防空工程的地下建筑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确定安全责任主体,是提高安全责任意识、预防事故发生和事故发生后确定承担责任主体的必要保障。《办法》划分了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和安全使用责任主体,即: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投资人未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人防工程的,由所有权人或者投资人负责安全管理责任;所有权人或者投资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人防工程的,由受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安全管理责任;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使用人负责。

  火与电的使用不当,是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我市的地下商场用火、用电制作食品的现象较普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非饮食生产和加工场所内,禁止用火、用电烹饪食物。”

  《办法》规定:禁止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用途;禁止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疗机构住院处;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二层及以下层设置员工宿舍、经营旅店。

  此外,《办法》还在所有权人和管理者以及使用人的义务、人防工程使用情况备案、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案件处理、应急的预案编制和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 【打印
【相关报道】

首页 |
机构职能 |
新闻中心 |
法规快递 |
地方信息 |
法制监督 |
行政复议 |
机关工作 |
专题专栏 |
在线互动 |
网站地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55178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最佳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