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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发布《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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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预防和处理各种行政执法违法违纪问题,提高我市整体行政执法水平, 2011年12月28日,市政府正式发布《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并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执法监督程序、执法责任追究方式等方面对省的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进行了必要补充和细化,增加了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干部任前考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等制度建设的内容,更加符合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将我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是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设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确保社会公众投诉有门。《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该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予以投诉和举报。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不予受理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各项要求。《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等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行政执法培训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其中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着重提高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和科级干部主动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同时将考试结果作为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有利于从制度层面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序开展。《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办理程序,包括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立案程序、一般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复查程序、简易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案件责任追究程序,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运行。(海口市法制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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