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天府法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聘请王晋等24名同志为天水市首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单附后),聘期3年。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市政府在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工商企业、乡镇、社区组织等社会各界中聘请的、本人志愿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义务监督的人员。其承担着受市政府委托参加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发现行政执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查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重要职责。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于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作用,纠正行政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被聘后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协助政府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切实纠正行政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要按照《监督条例》的规定,支持、配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附件:1.天水市首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单 2.天水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请办法 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1 天水市首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单 王 晋 省、市人大代表、天水计算机专修学院院长 牛卫东 秦州区人大代表、天水市第二建筑公司董事长、高级工程师 孙保全 市人大代表、天水市安字针织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海峡 市政协委员、秦州区农电局工程师 雷 霞 市政协委员、天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处职员 县炬炜 市民革成员、天水市林木种苗站站长、工程师 贾 渊 市民盟成员、天水市民盟办公室主任 薛麦青 市民建成员、天水市审计局科员 杜建芳 市民进成员、天水市民进副调研员兼秘书长 范增善 市九三学社成员、天水海林轴承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李小波 无党派人士、天水新天坛医院院长 石心伟 市民建成员、天水瀚泽兴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慰瑞 天水市总工会调研员 马 玲 天水市妇联科长 李 萍 团市委科长 杨晓云 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董红霞 市民盟成员、秦州区中小企业局深改办主任、经济师 师 � 市农工党成员、麦积区中医院主治医师 赵瑞霞 市人大代表、麦积区道北街道办事处红旗路社区主任 王琪� 市民进成员、麦积区教育局讲师 逯 堂 省、市人大代表、秦安县郭嘉镇暖泉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张英霞 秦安县妇联主席 李保录 张川县人大代表、张川县张川镇个体诊所个体医师 李夫庵 张川县政协委员、关山书画社协会秘书长 附件2 天水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请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市政府在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工商企业、乡镇、社区组织等社会各界中聘请的、本人志愿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义务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热心义务监督工作,有开展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条 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从市直单位选聘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由市直有关单位推荐; (二)从县区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具体事宜由各县区政府法制办承办,负责将推荐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人选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市政府法制办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申办和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 (三)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发放安置补偿费、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情况; (五)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八)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接受监督。 第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受市政府委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五)查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 (六)参加行政执法监督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制度; (二)坚持实事求是; (三)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 (五)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回避;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期为每届3年,届满自动解聘,也可以连聘连任。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和推荐单位同意后予以解聘。解聘事宜由市政府法制办办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件、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就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受理、办理、反馈和日常联系等事宜。其中,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试行)》执行;对需要转交有关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督促办理,并将结果答复提出意见、建议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影响较大的意见、建议的处理,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