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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区政府法制办:采取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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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王某不服区公安交通支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举行了听证审理。
    为确保此次听证顺利进行,区政府法制办做好听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拟定听证程序、听证纪律。最后,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当面告知参加听证应准备的有关材料。
    本次听证人员由区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听证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宣读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答复书,对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发表辩论意见。听证主持人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调查。本案经听证审理,核实相关事实后,查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期限超过了法定复议期限,顺义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我们通过对本案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理,有以下启示:
    一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采取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对案件的事实部分,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进行质证,辩论,有利于核实澄清相关事实,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面对面地就事实、程序、法律依据进行质证,使案件审理公开透明,打消了申请人认为办案机关与被申请人“官官相护”的顾虑,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采取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行政复议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行政复议人员主持或参与听证,必须认真仔细阅读案卷,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归纳听证需要调查的事实,有利于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增强驾驭听证过程的能力。
                   北京市顺义区政府法制办
                      二○○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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