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崇文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执法难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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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已成为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则是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非法民间组织和少数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却存在着执法难的问题,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感到力不从心。因此,解决民间组织管理执法难的问题则显得非常关键。 一、执法难的具体表现 目前从实际工作中体会到,民间组织执法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目前我国对民间组织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是《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但是两个条例的规定都比较宽泛,缺少可操作性,极易造成处罚不当。处罚过轻,纵容了民间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过重,则易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一些民间组织是政府部门举办的,包括官办的和半官办的,他们虽然是以民间组织的形式出现,但实际并不是民间组织,有的甚至在替业务主管部门行使职权。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对这样的民间组织执法,常因业务主管部门“挡驾”而无可奈何。有的协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党委、政府对其有保护令,民间组织管理部门不能放手执法。 (三)由于利益驱动,有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不予配合,擅自审批民间组织,民间组织(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执业资格后就允许其开展活动。对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则采取搪塞、推诿,致使民间组织管理部门不能开展执法工作。 (四)一些民间组织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依据,处于明知不对却不敢管,想管又无法管的难堪境地。 二、执法难的原因分析 (一)民间组织管理法规滞后,法律体系不建全。一方面,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各个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存在着不统一甚至撞车现象,有些处于空白。另一方面,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只是一个粗线条的程序性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取缔”概念难以具体实施,造成登记管理工作无法可依,违法难究,缺少权威性。 (二)思想认识的问题。由于过去的民间组织都是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业务主管单位一直以为自己对民间组织有核准和管理权,“谁批谁管”,民政部门“多此一举”,有的人认为民间组织是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的延伸,强调这类单位要发挥“行政”职能,不愿将其纳入法管理轨道。而民间组织自身法制意识差,认识不到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是取得合法身份的惟一途径,不愿多个“婆婆”,对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管理存有抵触情绪。 (三)登记管理机关自身执法能力不强。一是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还十分薄弱,缺乏专门执法队伍,极不适应民间组织管理执法的要求;二是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本身是个年轻的机构,执法经验不足,工作起来畏手畏脚;三是有怕得罪人、怕麻烦的倾向。特别是查处非法民间组织要履行严格的执法程序,也要有确凿的证据,怕出现违背程序带来被动,因而不敢放手执法。 三、执法难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特别要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进行宣传,转变思想观念,使有关部门自觉配合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形成执法合力。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执法人员抓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的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做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问题,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合法民间组织的权益。 (三)建立和完善民间组织监督管理网络。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纵向要建立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设立举报电话,完善联络员制度,充分激活监督管理网络。同时,横向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府监督、司法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逐步构筑政府和新闻媒体“思维一体”的监督系统,让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四)完善民间组织执法程序,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为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要规范完善民间组织执法程序,制定一整套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同时建立一个由民政前头,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参与,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配合的非法民间组织快速反应机制。组建专职执法队伍,配备必要设施,壮大查非力量,增强执法能力。 (五)加大查处非法民间组织的力度。坚持打防结合,做好预案,缜密调查,适时出击。严格区分一般案件的处罚和个别案件的稳妥处置的关系。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及时报道查处信息,以起到教育、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北京崇文区民政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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