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武区环境保护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必须重点抓好的五个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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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射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几年来,为全面贯彻执行《放射法》,确保辖区辐射环境安全,宣武区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密切合作,围绕着放射源的安全,从放射源的购置、存放、使用、转移、送贮等方面,采取“从摇篮到坟墓式”的全程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实践证明,放射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基层环保部门要将放射源统一监管职能落到实处,则必须充分认识清除放射源安全隐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依法重点抓好以下五个关键环节: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清查放射源工作,对放射源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实施申报登记,将所有放射源纳入安全监管视野,实行编码管理,建立放射源数据库,彻底摸清现有放射源底数。 二、严把新增放射源“入口关” 积极配合市环保局严格依法履行放射源审批程序,确保新增放射源审批准入与监督管理实现同步接轨,确保不留死角,不出现新的安全隐患。 三、落实闲置及废旧放射源送贮 以落实闲置和废旧放射源送贮工作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区域内放射源数量,降低区域辐射环境风险。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深入开展《放射法》及辐射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是做好辐射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宣传教育,一方面可以提高公众放射性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使涉源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放射性污染的危害性、违法的严重性和加强监管的重要性。 五、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标准,提高放射源规范化管理水平 配合市环保局以核发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为依托,规范涉源单位辐射安全管理。一是落实涉源单位的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辐射管理网络;二是督促和指导各涉源单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加大对涉源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四是很抓整改,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北京宣武区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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