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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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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领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外交部在总结领事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和服务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听取了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会同外交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领事职责的范围。在参考《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我国缔结的有关领事条约规定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领事职责的范围作了规定,具体包括发展双边领事关系、研究驻在国基本情况、进行领事保护、负责国家交办的其他领事事项等。(第三条)

  (二)关于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履行领事职责的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和驻在国法律。(第四条)

  (三)关于领事保护制度。为了维护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征求意见稿区分了应当采取领事保护和依申请采取领事保护的情形。(第九条、第十条)同时,要求驻外领事机构和领事官员应当及时受理领事保护申请。对于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能够答复解决的,及时予以答复;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予以说明。(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驻外领事机构有关工作事项。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国籍申请、护照和国际旅行证件的签发、婚姻登记、公证等方面的事项作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这些属于领事职责的事项作了衔接规定。(第十四条)

  二、其他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领事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9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领事工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sgz@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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