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土地复垦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国土资源部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土地复垦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土地复垦的定义和复垦责任人。
明确土地复垦的定义和复垦责任人,是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的前提。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或者恢复生态的活动。(第二条)对于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由破坏单位或者个人(即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对于能够复垦的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第三条)
(二)明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土地复垦方案是对土地复垦工作的整体安排,是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依据。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和审批程序。(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二是政府组织实施复垦的土地,应当实行项目管理,并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
(三)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环节的管理。
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是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的核心环节。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建立土地复垦阶段性实施方案备案制度。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并结合生产建设任务进度,编制土地复垦阶段性实施方案,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阶段性实施方案开展具体的复垦工作。(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是明确污染控制要求。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体系,落实复垦责任,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第十六条)
三是规范土地复垦验收。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阶段性复垦任务后,应当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明确了验收程序、依据和处理结果。(第十七条至十九条)
四是明确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约束措施。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新立、延续、变更、注销时,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第二十条)
(四)加强对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
土地复垦费用是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的关键。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加强对企业土地复垦资金的监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提取土地复垦资金,专户存放,专项用于破坏土地的复垦,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二是明确土地复垦费的标准、缴纳与使用。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复垦验收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复垦;并明确了土地复垦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
三是规定了土地复垦损失补偿。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第二十六条)
四是明确复垦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资金筹集。规定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复垦,可以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利用社会投资和政府投入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以政府投入方式筹集资金的,复垦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二十七条)
(五)规范复垦后的土地利用。
征求意见稿对复垦后的土地利用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复垦后土地利用的原则。规定对复垦为耕地的土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对复垦为非耕地的土地,应当合理确定用途。进行非农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复垦后的非耕地。(第二十八条)
二是明确复垦后土地权属的处理。规定土地复垦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国有土地复垦后的利用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是对复垦后增加耕地的规定了激励措施。为了鼓励将破坏的土地复垦为耕地,对复垦后增加耕地的规定了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7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复垦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dfk@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

